尊敬的张明体书记:
我们是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贺立军等人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贺立军(53岁)、贺立文(64岁)、贺立顺(65岁,已死亡)、贺立香(60岁,女)的家属。冒昧给您写信是希望您能够关注到贺立香等人冤案的纠正工作,该案于2019年1月10日在南召县法院立案,2019年2月25日开庭,至今仍迟迟不下判决。现在已经超期羁押,对于辩护人和我们家属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也不同意。我们深感公正处理本案的难度,也能够理解南召县法院的为难。故特将本案向您详细汇报如下:
【案情经过】
2018年8月6日,南召县城郊乡史庄村贺姓4位村民(贺立顺65岁、贺立军51岁、贺立文63岁、贺立香60岁)来到南召县纪委,找领导询问一年多前签订的停访息诉协议(见附件)中几条未落实的承诺(林权证办理事项)办理到哪个环节了,纪委领导打电话通知城郊乡政府将村民带回,8月6日下午城郊乡派出所将四位村民关押,8月7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四人。8月6日清晨贺立顺拉了一车瓜到县城准备卖,贺立军拉了一车土鸡到县城准备卖,贺立香为自己小孙子的满月酒席准备回县城通知亲戚朋友,贺立文到县城为家中三个生病的孙子开药,兄弟姊妹几人到县城办事,约着顺便去纪委询问一下他们坡地的林权证办理现在办到什么程度了。城郊乡政府指使城郊乡派出所刑拘以敲诈勒索罪刑拘4村民。几位村民等了一上午也没有见到领导,农民的生意耽搁着,加上天气炎热,贺立军很是气愤,终于等到纪委下班时间,贺立军见到纪委副书记朱某,很生气地大声对朱某说:“这样对待老百姓,真不知道你是怎么当上纪委书记的?”此时城郊乡的信访干部也到了县纪委劝说几个农民回乡政府,说乡长薛某在等着他们见面。反复劝说下,几人回到乡政府。在乡政府附近吃过午饭,薛乡长很忙,让几人继续等,等到下午4点多,仍不见薛乡长。几位农民于是来到一墙之隔的城郊乡派出所,顺便询问前段时间举报的关于村霸陈清平涉黑涉恶案件的进展情况。城郊乡派出所询问几人姓名后,说道:正说你们的事儿呢,你们自己来了,去做个笔录吧。几个农民以为他们举报的事有进展了,心中很是高兴。他们跟着派出所民警来到南召县公安局配合做笔录,却没有想到,从此刻起他们的自由将被长久地剥夺,而65岁的贺立顺更没有想到,他将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2018年9月14日,南召县检察院下达批捕通知书。2018年9月18日凌晨,贺立顺在看守所内猝死,死因不明。当日10名家属情绪激动,到南阳市委门口反映冤情,被南召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治安行政拘留15日不等。2018年10月中旬,南召县公安局与死者家属就死亡一事达成赔偿协议。其余3人仍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2019年2月25日南召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贺立军因心脏病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长达半个月,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不予批准,开庭当天贺立军因情绪激动数次晕倒在地。经过公开辩护和审理,无罪事实得以呈现,然而合议庭3名法官迫于此案的某些压力在明知当事人无罪的情况下,迟迟不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三位被羁押老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南召县法院再次拒绝。直至2019年3月4日,在县看守所的强烈要求下,法院决定对贺立军取保候审。60的贺立香和67岁的贺立文仍继续被羁押。南召县人民法院召开了审委会,但审委会意见不一致,所以合议庭一直无法作出判决。现案件上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候批示。与此同时,本案延期审理时间三个月。至今,尚没有一个结果。
尊敬的张书记,本案案情简单明了,有罪证据不足,无罪证据充分。贺家四人因上访而被构陷入狱,他们的上访是有因上访,有理上访,而且他们的上访行为并无过激之处,也从未受到过任何治安或刑事处罚,他们是弱势上访农民。他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们支持和尊重国家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和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然而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应当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正的执法和裁判是维护法律尊严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们请求南召县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检察机关所举证据明显不足,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贺家四人无罪,早日归还他们的自由!
【本案现有证据的分析】
对于详细看过本案卷宗材料的人或参加过一审开庭的人来说,不需要太多法律知识,就算普通老百姓也看得出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贺立香等人有罪,甚至恰恰证明贺立香等人是无罪的。现在的关键是法院能否排除外部压力和干扰,切实做到独立审判以及能否贯彻“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纵观本案的所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所有讯问、询问笔录,即公安机关侦查的全部材料,长达四五百页,竟没有半句话、没有一个字的内容来证明贺立香等人采取威胁、恫吓、要挟的方法,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强索、勒索乡政府的钱财。
1、基于贺家坡地被霸占、被隐瞒征收,贺家兄弟被村霸陈清平欺凌等事实,被告人贺立香作为贺立顺的亲妹妹,其上访行为目的是帮助其哥哥贺立顺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诉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贺立军、贺立文、贺立顺、贺立香、贺立杰、贺立功等人多年上访是因为贺家坡地20余亩被原组长陈清平长期霸占、贺家兄妹遭到以组长陈清平为首的黑恶势力长期欺凌,以及城郊乡政府在贺家坡地征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的。城郊乡政府征地工作的不公开、不作为和错误分配造成贺家兄妹只能通过长期上访维护自身权益。枣庄组贺姓村民在河西坡地上共有45.8亩土地。2009年原枣庄组组长陈清平在未告知贺家人的前提下将贺家20余亩坡地上的杨树毁掉栽上桃树(有官方第一次信访协调会视频),随后陈清平将与贺家坡地相邻的沙南组19.6亩坡地买到。陈清平霸占贺家坡地数年不还,2012年,贺家人要讨回自己的坡地,被陈清平殴打,贺家人无奈只得求助于乡政府主持公道。2012年8月城郊乡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第一次信访协调会,陈清平及其妻子承认占用贺家坡地种桃树。2012年9月22日,城郊乡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第二次信访协调会(有官方第二次信访协调会视频),会议时长达1小时40分钟。会议中陈清平改口称自己受陈立平委托打理这块坡地,与会领导城郊乡书记李哲及县法院代表明确指出,在原坡主不认可的情况下接受的委托是无效的。这次会议明确了坡地归贺家人所有的事实。在这样权属明确的情况下,贺家依然没有顺利取回自家坡地。2014年5月1日乡政府带人把陈清平种在贺家坡地上的桃树砍掉,但陈清平随后就在贺家坡地周围垒上围墙阻止贺家人通过,至此贺家仍没有要回自家坡地。2013年万家园征地,城郊乡政府不进行信息公开,不告知被征地村民具体征地政策及情况。在贺家几人多次到乡政府信访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得到具体信息,乡政府领导以贺家坡地与邻地边界有纠纷的理由迟迟不予补偿,却将征地款和附属物款拨给了周边坡地,贺家只能再次上访。2014年6月4日信访接待日,原县委书记鄢国宾(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违法事实中因受贿为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温泉水城项目在办理土地手续、处理违法占地等方面提供帮助,所占地范围即包括贺家坡地)、县政协党组书记张三让、县党组成员-公安局长张士文等县领导接见了贺立军等4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枣庄组组长陈清平强占土地,城郊乡政府将附属物补偿款给陈清平,2004年陈清平无条件收回土地15亩左右,非法采沙侵吞集体财产,陈清平、景红阳等人故意伤害他人。”会议记录显示,城郊乡党委李哲书记说:枣庄组一个砖瓦窑几经转手纠纷,组长陈清平经乡政府多次批评教育,效果不明显。纪委调查以后,对其作为党员的处理已经进行,陈清平变本加厉,需要各部门配合。纪委部门说:联通塔问题、非法采沙、退耕还林款、征地附属物补偿问题等,涉嫌职务侵占或是诈骗。土地部门说:陈清平买地以后,万家园地款打到村里,无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鄢国宾和张三让的批示是:由纪委牵头,公安、土地、检察院、城郊立案调查,报结果。但调查结果却明显存在问题,陈清平作为中共党员、村组干部,利用手中私权欺凌村民,霸占土地、非法采砂、买卖土地,犯罪行为昭然若揭,贺家无奈,只能踏上上访控告维权之路,这是唯一的合法之路。贺家所控告事实有理有据,县纪委前期全力调查,查明陈清平的违纪违法事实,并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但县公安局不处理,草草应付贺家村民。贺家虽多年上访,县纪委、乡政府领导都换了好几茬,却没有结果。贺家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是情理之中。贺家兄妹几人据以上访的基础事实是存在的,土地赔偿款是其应得而未得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何谈起呢?
2、贺立香等人没有任何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贺家几人每次上访都是恳求领导帮助他们解决问题,领导一推再推,才导致他们只能带着县纪委开具的《双向承诺书》逐级到市里、省里反映,一个在此事件中一直处于被动、一心只想保住自己土地和应得权益的人何来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更没有实施威胁的行为,在北京国家信访局,贺立军还没有递交信访材料,遇到乡里的信访工作人员劝说,承诺回去解决问题,就立刻跟其返回。“不解决问题就继续上访”不能算是威胁恫吓。贺家几人上访合理合法,从来没有因上访被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过,几位老人也从没有任何的犯罪记录。
3、检方的指控中所涉及的多笔款项均属于贺家几户应得款项。其一,2014年8月份由城郊乡人民政府给付的15万元附属物补偿款,是贺家坡地被征收的应得款项,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与村民签订的有《征地补偿协议》,城郊乡财政资金审批单中该15万元的资金用途明确显示为“万家园征地史庄村贺性附属物补偿款”。且该附属物分配方案明确显示为:贺立顺25000元,贺立青25000元,贺立文25000元,贺立军25000元,贺立杰25000元,贺立功、贺立峰两人共计25000元。所有资金由城郊乡工作人员秦世平经工商银行逐一打入每个人银行账户中;其二,2016年9月,经县纪委出面协调,城郊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与贺姓村民签订《停访息诉书》。针对贺家的信访事项:1原组长陈清平利用职务之便偷买组里土地和非法买卖土地;2陈清平侵占信访人坡地25.8亩;3陈清平非法开采河道;4陈清平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的问题;5要求支付相关损失12万元;6要求办理该河西坡地的林权证;7要求把退耕还林款2万元拿出来;8万家园承租的45.8亩坡地,3年租金,共计20多万元,要求兑现。城郊乡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显示为:乡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救助贺家共计12万元,县林业局一次性补偿贺立军等四家退耕还林款共计3万元。贺姓几户拿出分配意见后,12万元由城郊乡政府拨付史庄村委,再由村支书张连克逐一打到六个人(贺立顺、贺立军、贺立功、贺立文、贺立杰、贺立青)的账户上。以上30万元资金事由及程序合法,赔偿和救助对象明确,且与贺立香没有关系。贺立香既没有参与关于补偿和救助事宜的协商,更没有接收补偿款和救助款。其三,关于5500元现金,其中2000元是土地测量费(有发票,案卷中有证人证言),另2000元、1500元为乡政府接访人员接回几人时产生的路费及饮食住宿费用,这些属于接访工作的必要开支(案卷中有证人证言)。以上5500元与敲诈勒索毫无关系。
4、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敲诈勒索的发生建立在自然人会对威胁产生恐惧这一心理机制上,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只限于自然人。国家机关不具有人身权利,更不存在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感之说。国家机关掌握强大的公权力,相对于公民个人天然处于强势地位,公民凭借个人之力使得政府等国家机关产生恐惧感是不可能实现。
本案中,农民贺立军、贺立文、贺立顺等人基于对李哲、柳东玉、郝振延、薛结从等纪委和政府领导的尊重和信任,在他们的协调和见证下,与城郊乡政府签订了救助协议并收取了12万元救助款。贺立军等人作为普通的中国农民,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对法律更是一窍不通,对政府领导有着天然的崇敬和信任,既然纪委和政府的诸多领导都支持他与乡政府签订救助协议收取救助款,贺立军只有按照领导的指导与乡政府签约收款。如果判决结果认为贺立军等人构成犯罪,那么参与此事的诸多乡政府领导无疑是贺立军的帮凶,他们也同样构成犯罪。
5、?认定贺立香犯有敲诈勒索罪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纵观本案所谓的书证、证人证言,所有讯问、询问笔录,即公安机关侦查的全部材料,长达四五百页,竟没有半句话、没有一个字的内容来证明贺立香等人采取威胁、恫吓、要挟的方法,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强索、勒索乡政府的钱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仅凭贺立军等人自己说过的“封口费”几个字就剥夺了几位六七十岁老人的自由,甚至让他们付出生命的代价。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的敲诈勒索罪,没有任何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法理,没有任何依据。
尊敬的张书记,贺立香今年已年满60岁,高中文化程度,她通情且懂法,贺立香从未到北京上访,更没有在信访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行为,在帮助兄弟信访维权的过程中,都是依据法律法规逐级信访,虽据理力争,但始终有礼有节,从不胡搅蛮缠;贺立香的丈夫和儿子都是为国家出过力的退伍军人,贺立香作为军属拥护国家政策,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当权者会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所以在她和亲人坡地被霸占、人身和财产安全多次受到威胁和侵犯的情况下,她选择通过信访来维权,选择依靠政府帮助去铲除恶霸,维护权益,而从没有想过使用法律以外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信访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该条款最后一句还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贺立香上访固然给地方政府造成了信访压力,但这种压力是政府本身应主动承受的法定使命。他们的信访行为合理合法,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不是因上访就遭受打击报复!如果政府也能“被要挟”,公权力也能拿出来“做交易”,那么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就不复存在了。试想行为人向政府索要补偿,不是直接依法处理,而是先“私了”,如果谈不拢,则行为人可构成敲诈勒索的未遂;如果谈拢了,而政府又觉得受到了要挟,那么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的即遂,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则构成滥用职权罪,总之结局不是抓人就是被抓。
尊敬的张书记,对于本案,目前看来主要的矛盾在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不愿、不敢撤回起诉,他们还在坚持认为贺立香等人有罪。南召县人民法院虽然已经尝试着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协调无果后却不能做到司法独立,不敢轻易下判。对于本案,拖延不是办法,最终总要解决。我们希望领导您能够对本案予以过问,对下级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意见分歧进行指示,希望他们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坚持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谨代表我们全家向您表示感谢和敬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