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委回复:
接到网友反映的问题后,县医保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现将具体情况向您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宛政【2011】63号》第十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南阳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准日为2001年7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2001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第十一条“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应以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网友反映情况,属于2005年1月1日以后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应以南阳市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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