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文明单位,7月份南河店镇中心校忽然通知本镇各文明单位,说是文明委和财政局、教育局不让发放职工文明单位奖了,各单位职工对此迷惑不解、意见很大。请问有关部门,什么原因、何种文件、哪种考虑做出这种规定?请出示省市县正式文件,以解答职工们的疑惑。个人认为:这样做不利于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常态化创建。如果是个别人员私自做出的决定,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您于2020年7月13日在人民网的留言收悉,南召县委高度重视,已责成教体局进行认真调查, 现将具体情况向您回复如下:
经查网友反映问题不属实,一是文明单位可以发放文明奖,但资金来源必须由同级财政拨款才可以发放,如果财政没有拨付文明奖资金,使用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是不能用于发放文明奖的。二是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文件,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椎,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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