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下午好: 个人情况:姓名崔园园,地址:南召县城郊乡高招学生集体户,电话18637786613 要求对南召县崔艳丽、孙荟、张文俊(系孙荟老公)三人的诈骗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事情经过:2023年3月份,崔艳丽给我介绍一个投资项目,并且保证为正规平台有公司,承诺资金随进随出。随后又给我引荐给孙荟及张文俊,在3月份至5月份,本人先后给崔艳丽及孙荟个人银行等账户转账约50万元。 6月份本人急需用资金,要求提取资金,以上三人用各种理由推诿阻挠,甚至言语威胁禁止提现,否则账号会被冻结、清退。7月初我发现平台关闭提现通道,款项彻底无法提取,导致直接损失40余万元。发现上当被骗后我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截止目前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立案,也没有对以上三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县公安机关以传销为调查方向并且以人数不够为由不予立案和传销在全国只能有一地立案的前后说法不一致。至今未对我透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我现在无工作,无固定收入,高额的银行贷款和利息已把我的压的喘不过气,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对生活产生严重绝望。 另外,崔艳丽及孙荟系南召县保健院职工,公然违反法律,扰乱社会秩序,性质恶劣,现在单位仍正常工作,于法于理于情不通!请问对以上二人怎么处理? 本人诉求:要求以上二人主动返款诈骗本人的资金,另外相关部门对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作出待岗调查处理。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接到您反馈的问题,立即转交给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包括卫健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卫健委第一时间对您反映问题进行核实调查。经查:根据孙荟、崔艳丽所诉事实与反映人反映问题有出入,且此事件公安等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处理意见:涉及职工工作之外的资金交易问题,保健院予以孙荟、崔艳丽暂停工作处理决定,为此次职工个人事件解决提供时间,待其解决好个人事情后,返回原岗位上班。
2.经查,自2023年3月份开始您经朋友介绍在网络平台购买虚拟币进行数字藏品交易,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崔园园其参与传销及使用虚拟币的行为均系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于2024年1月15日下达不予立案决定书。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因上述人员具备参与传销的事实,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故于2024年3月20日将该案线索移交至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3.经与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18日分别对崔园园、崔艳丽、孙荟进行了询问调查,三人均不能提供其参与的“R-mate”APP存在入门费、上下级推荐关系及团队计酬行为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结合核查情况,孙荟等三人参与的“R-mate”APP未发现入门费、上下级推荐关系以及团队计酬等涉嫌传销的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