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南召县电力公司家属楼12户户主。 我们集体控告:南召县城关镇村镇建设规划所、南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召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存在违法行使权力,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诿,使我们的合法权益收到严重侵犯。 控告人基本情况:我们12户在电力公司南家属院居住,具体位置为党校拐电业局消鑫公司 (原工程队)后边,东与原农业局相邻,西与党校相邻。此家属院座北向南,阳合朝南,2个门洞,4层12户,2000年入住至今。 控告事由:我们入住此家属楼时,阳合南边有一块菜地,面积大概在 0.4 亩左右,当时有齐连梅的老人每年在经营此地,主要种植蔬菜,后姓齐的老人去世,大概到 2015 年春(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们发现家属楼南边菜地在施工,经了解才知道是:此地已经由姓齐的后人让陈**(在电业局对面电料做生意)搞房地产开发,由于陈**开发的房地产后墙根基距我们阳合不足1米,并且还私自侵占我们家属楼的原有面积,为维权我们到现场阻止,到国土、规划等部门反映无果后,最后到县信访局,当时由主抓城建的副县长党县长接访,在听取代表的反映后,在接访现场亲自批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由城关镇、电业局、城建局立即实施停水停电,才使违规违法建设迅速得到制止。有效维护了我们的正当权益。至今已有10余年未起风波。 可天有不测风云,2025年5月19日,随着挖掘机的轰吗声,又一次打破了我们整个家属院的平静,经再次了解证实:仍是陈**又在原地搞违规违法建设,并扬言已前无房产,现在证己办到手,不违法可以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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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认真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该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四条……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本着上述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一般规定4、4、1、C”款之规定“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调查成果,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继续沿用,不在重复调查;……”采用原2014年12月11日《地籍调查表》及“召国用(2015)第001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换证登记,登记人为齐*梅....。
经调查该宗土地已与2015年7月8日办理国有土地证,证号为:召国用2015第00129号,土地使用人为齐*梅,后过户与陈*霖,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以交易程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现使用人为陈*霖。
权籍调查四邻签字时,原土地证北邻显示为南召县电业局,申请人找到电业局相关负责人,要求其配合权籍调查(需四邻签字),电业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与其北邻土地已转移,不配合签字,因此申请人写出承诺书,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办事流程进入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公示位置南外村村部及宗地现场北围墙),按规定张贴公示15个工作日后(2024年8月12日到2024年9月2日)。无收到有相关群众提出异议,按程序予以权籍入库,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权籍股工作人员,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及本着便民服务思想,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办理该宗地不动产权证书。
关于建房手续的情况。县城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达实地查看。该建房处位于南外社区老农业局院墙西,开工前办理有建房手续,现地基正建,经工作人员现场测量,该地基未超出其批准的建房范围,下一步县城管局将严格按照审批手续监管。
陈姓建房会签意见经城关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中心、县住建局、县城管局5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同意其在个人土地证面积范围内建房。目前具有建房手续,不属于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