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名对南召县委 2026 年 9 月 16 日的答复提出异议,不认可本次调查结论,理由如下: 1、事实定性错误,偷换工程概念。现场照片证实,案涉工程不是普通地面硬化,而是在天然行洪支沟搭设支架浇筑混凝土盖板,属于跨沟加盖构筑物,侵占沟道过水断面。原答复简化认定为地面硬化,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2、行洪安全结论无专业勘测依据。该支沟承担片区雨水汇流,暴雨时水量大。加盖构筑物会形成过水卡口,易淤积杂物,存在洪涝隐患。行洪安全判定需要水利专业人员断面勘测、洪水测算,不能仅凭乡镇人员现场肉眼查看主观下结论。 3、回避涉水审批法定要求,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在天然支沟管理范围内修建构筑物,不论是否涉及建房规划,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手续。本次答复未核查涉水审批,仅以不属于建房规划项目规避执法。涉水审批与规划许可相互独立,不能替代。 4、案件定性错误,以邻里调解替代行政执法。本案属于河湖 “清四乱” 涉河违建,属于水利行政执法事项,邻里纠纷只是附带问题,不能用民事调解代替违建调查认定和行政执法。 5、选择性答复,多项诉求未落实。我原诉求包含核查涉水审批、占地情况、处置违建、核查河长履职、反馈全部结果。本次回复未核查河长履职,占地核查不完整,没有违建处置方案,仅提出监测、调解,属于简单转办,未实质执法。 现恳请市级平台督促南召县水利、自然资源、五朵镇政府联合现场勘验、固定证据,重新调查: 1. 水利专业人员到五朵镇三岔口村东拐组现场勘测,出具行洪安全专业评估; 2. 查清构筑物建设时间,核查有无河道建设、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审批; 3. 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占地性质,认定是否非法占地,核实规划手续; 4. 依据法律法规及河湖清四乱规定,对涉河违建作出认定,制定处置方案,消除防洪隐患; 5. 核查镇、村级河长履职情况,查清违建建设期间是否及时发现上报,压实河长制责任; 6. 向投诉人反馈完整调查材料、事实认定及行政执法处置结果。 恳请开展实质性行政执法,不得用邻里调解、日常监测替代涉河违建查处,保障群众汛期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