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尊敬的市长: 您好!您辛苦了! 我是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刘太营村的居民,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及农用耕地不被不法分子侵占,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履行公民合法权利和义务,向您来信举报一件违法事件,望您在百忙中阅读,内容如下。 一、检举事项: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刘太营村非法建筑三宗 二、举报目的: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农用耕地。 三、被举报人(违法建筑房屋责任人):雷恒跃,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412924196003254213,刘太营村民,位于刘太营村刘太营10号。 四、违法建筑房屋具体位置:1、雷恒跃第一栋房屋位置,位于村东头,胡龙路以北,东临医院,西临住家户,北临土地,由2012年5月建筑竣工,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2、雷恒跃第二栋房屋位置(以其女儿名义建筑):也位于村东头,胡龙路南,从东向西数第二栋,建筑层高2层,约150平方米。3、雷恒跃第三栋房屋坐落位置(以其侄子名义建筑):位于村东头寨河边小树林地附近,南临寨河,北临田地,西临寨河,东临住户,建筑房高一层,其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五、其违法建筑事实经过:此人是该刘太营村人,目无国法,从2012年1月到6月期间,强占农用土地,没有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就进行违法建筑,到如今也没有房产证件。 六、违法建筑法律依据:1、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违反本条依据为:(1)超过一处宅基地;(2)没有依法进行申请审批 2、土地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违反本条依据为:(1)非法占有土地;(2)违反土地总体规划。 3、土地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此条为法则) 4、《河南省土地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其违反本条依据:宅基地占地超面积。 5、《河南省土地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其违反本条依据:原已经有宅基地,属于多占。 第五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其违反本条依据:(1)缺乏依法申请程序;(2)没有举行村民代表会表决,伪造村民联名签字同意书;(3)缺乏上报区政府批准。 敬爱的书记!敬爱的市长!您们是我们的好书记,好领导,全市人民的主心骨。在你们的英明领导下,南阳各项事业呈现出一片蒸蒸日上,欣欣向荣的景象,呈现出朗朗乾坤,海晏河清,太平盛世的景象。雷恒跃目无国法,违法建筑,与现实格格不入。全市人民期盼你们尽快处理这件事情。 此致 敬礼 谢谢! 2019年11月18日
网友,您好!
示范区管委会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责任单位调查了解。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