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是南阳市宛城区的,我向您反映一下:南阳市城乡一体化新区枣林派出所民警屈坡在接到我父亲王双城412924196909302816报警后不及时登记做笔录、不作为、偏袒对方,直接导致后期调查没有证据,使打我父亲的包工头张凤朝(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钦赐田的人)至今逍遥法外,当时我父亲头部受伤倒在地上头上还在流血作为人民警察的屈坡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救助我也深感十分痛心!!!(后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另外南阳市交警枣林大队对我父亲王双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罚,当时并没有现场取证并且头部受伤脑震荡意识不清晰……,对交警队枣林大队民警郑克的执法处罚结果感觉不公正、存在问题,望领导调查一下给老百姓做主、还一个公平!!!
示范区公安分局:网友您好!接到书记留言板(编号:730451)关于反映枣林派出所民警执法问题的核查通知后,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核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 反映人
王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02199109143118,联系电话:19937703539,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大夫庄。
反映主要问题
王洋反映2022年1月3日其父亲王双成向张凤朝索要工资,被张凤朝殴打致轻微脑震荡,示范区公安分局枣林派出所处警不作为、偏袒对方;另交警枣林大队民警郑克对其父的酒驾执法处罚不公正。
(二)被反映人:
渠波,一级警长,示范区公安分局枣林派出所民警。
郑克,一级警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勤务七大队民警。
(三)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王双成,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
二、警情及案件办理情况
2022年1月3日16时03分,枣林派出所物流中队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钦赐田报警人称有人要他命。接警后,值班民警渠波立即与报警人联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民警渠波带领辅警赶到钦赐田村巡查未见报警人。再次与报警人联系,报警人接通电话后说话不清楚,后说在钦赐田张凤朝家门口。民警到现场后,看到一名男子(王双成)躺在地上,满脸通红,浑身酒气,旁边停着一辆摩托车。民警问他为什么报警,王双成说张凤朝(当时未在现场)欠他钱,还要他命。民警见他脸部有伤,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是张凤朝打的。经走访周围群众,群众称王双成骑着摩托车到张凤朝家门前乱蹦乱骂,没人打他,是他自己因喝醉酒倒在了地上将脸部擦伤。民警经现场调查认定王双成没有被打,不构成行政案件,并当面告知王双成。民警向110指挥中心反馈现场情况,并说明报警人可能涉嫌酒后驾驶摩托车。南阳市交管支队勤务七大队值班民警到场,将王双成带回调查处理,并于当日对王双成做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16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疫情原因行政拘留于2022年2月28日执行。
三.核查情况
1、处警过程中,枣林派出所不作为、偏袒对方问题。
经查:2022年1月3日,处警民警经现场调查认定王双成没有被打,不构成行政案件,并已告知报警人王双成。2022年2月9日,王双成拨打12345热线投诉,枣林派出所把王双成投诉作为信访案件进行处理。经工作,王双成于2022年2月22日停访息诉,并在停访息诉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2年4月6日,王双成再次投诉。枣林派出所于2022年4月7日受理为“2022.4.7枣林物流王双成被打案”调查。2022年4月29日,示范区公安分局以没有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中止案件调查决定。经法制部门评查,认为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超期受理案件、未送达法律文书、未告知权利的情形。2022年6月13日,经示范区公安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对渠波全局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枣林派出所所长牛德印提醒谈话。
综上,反映人反映的其父被打一事,查无违法事实,不存在偏袒对方的情形。但处警过程中存在慢作为和执法不规范问题,示范区公安分局已作出处理。
2、交警枣林大队民警郑克对其父的酒驾执法处罚不公正问题。
经查:2022年1月3日19时许,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枣林大队民警郑克和秦鑫接到市局指挥中心和示范区公安分局的电话称有人涉嫌酒后驾驶。郑克赶到枣林派出所物流中队,现场对王双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王双成血醇含量为68mg/100ml,后将王双成带至枣林交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查明王双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等违法事实,王双成对此供认不讳。当日,枣林交警大队在对王双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后,依法做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16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疫情原因当日未对王双成执行行政拘留。2022年2月28日,王双成被执行拘留3日的处罚。综上所述,反映人反映的行政处罚不公正问题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