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新店派出所户籍民警不作为[编号:741181]

  李冬军 留言    2026-03-31 16:48:22

  2026年春节内,我到新店派出所咨询如何办理我儿子的户口迁入手续,户籍民警李警官说:1、先进行亲子鉴定;2、原户口进行注销;3、到出生医院重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就可办理户口重新迁入手续。可是到宛城区妇幼保健院重办出生医学证明时,其中一项要求是,需要提供原入户联原件,但户籍民警李警官以原入户联原件已入档,不愿提供。与妇幼保健院互相扯皮,导致我的儿子出生医学证明无法重新办理,无法重新入户,导致我的儿子现在无户口。希望上级领导,体谅老百姓的办事不容易,替我们作主!

  已回复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回复:
  

网友您好:

经核查,现就反映孩子户口迁移及出生证明相关事宜回复如下:

子女出生于2015年3月12日,于2015年3月26日申报户口,户籍登记于下王庄村3组段某户名下。2026年春节期间,到新店户籍室咨询,希望将孩子户口迁移至自身名下,户籍内勤已详细告知办理该事项所需提供的全部手续。2026年2月14日,携带亲子鉴定材料,申请把入户在下王庄村的户口按照虚假户口注销。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户口注销后,若需将孩子户口重新登记至名下,需其携带亲子鉴定材料到医院重新办理出生证明。

到医院换取出生证明时,医院要求其提供孩子当初入户时的档案原件。户籍内勤依据户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孩子出生证明副页属于派出所永久保存档案,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安机关已存档的档案原件拿出档案室交予他人。为协助顺利办理相关手续,户籍民警已将该档案复印,并加盖户籍室公章后交予

再次到户籍室,称医院仍要求提供档案原件,户籍民警再次向其详细解释了户籍档案管理及出生证明相关规定。综上,要求提供户籍档案原件的诉求,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一、户籍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户籍民警应定期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户籍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对已办结的审批材料和户籍档案、文书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组卷、存档。存档后的户籍档案按照永久、长期、短期要求,严格落实保管期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户籍档案不得私自外借,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查阅档案必须登记。

二、《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豫卫发〔2023〕4号)

第四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分为三联,第一联为正页,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出生登记原始凭证永久保存;第三联为存根页,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