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路芙蓉里项目答复未解决问题[编号:729225]

  赵安俊 留言    2023-09-20 14:14:12

  关于编号 729123问题的答复与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有冲突。 不知道对于合同内容部分的提供和解释是由那个单位部门依据那条法律法规出具的,但据我们所知和开发商自预售以来,一直的承诺均是要做到“水电入网”(即是约定俗成的抄表到户) 第一:按照合同内容来说。回复内容中提到的合同补充约定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其全文为: (一)对于交付时无法纳入城镇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的(达到一户一表功能的),但出卖人通过临时供水系统保障所购房屋的正常用水需求的,视为出卖人完成合同第十四条第1项下义务,不构成逾期交房,买受人按正式供水标准承担该期间的费用,对于临时用水与正式供水之间的差额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该约定中只对交付时即合同约定的10月31日之时可以未入网。同时,如出现此情况则需开发商来支付两者之间的所产生的费用差额。同时对这个“期间”还需给出承诺是多久?该约定并未减少开发商最终履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义务。 如出现此情况,还需贵管委会协同相关单位督促要求开发商出具履行该承担费用的履约担保,并形成法律认可公证的书面文件。以此保证开发商能够及时有效履约。 第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一分编第二章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之规定。 则附图内容中所有合同条款,可以做出水电入网抄表到户是开发商需要履行的义务。如交付时间节点达不到该要求,则需开发商提供并保证业主享受到同等条件及费用。 同时由于该履约时间期限不明,该履约主体如何保证本小区1240户居民的水电安全稳定?

  已回复
高新区党工委回复:
  

市民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高新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根据南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示,供水、供电、供气等专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代收相关费用与水电入网问题并不冲突,业主如对合同约定内容有异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通过法律途径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