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编号733167的答复不认可,不知情。[编号:733880]

  李高新 留言    2024-07-30 20:10:09

  高新区党工委答复说:一审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审限过长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请问:本案有什么特殊情况,我怎么不知道?本案需要延长审结时限,经过本院院长同意了吗?有本院院长书面同意的证据吗?在本案审结期限内,我没有看到本院院长同意本案审结延长的任何书面的证据材料,本案网上宗卷里也没有本院院长同意本案延长审限的书面材料。一审法院不讲证据,你们高新区党工委也不讲证据吗?仅凭一审法院一面之词就妄下结论。 超出7天时间,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审结束后均交了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庭审结束提交的证据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判案的依据,而一审法院却将对方当事人逾期庭审后提交的证据作为主要判案依据。而且原告庭审结束后提供的12页证据属于举证期限前和庭审结束前所发生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根据证据规则,逾期提供不属于新证据的,原告应对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案争议较多,案情疑难复杂,且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了庭外和解的申请,一审法院按照规定进行了审限的扣除,所以关于审限问题并委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请问:既然本案争议较多,案情疑难复杂,为什么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请问: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了庭外和解的申请的书面材料在网上宗卷里吗?我从未见到高新区党工委所说的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了庭外和解的申请的书面材料,我对庭外和解的事不知情。我未收到一审法院按照规定进行了审限扣除的通知。我请高新区党工委能秉承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赵莉涉嫌的违法违纪的问题,希望高新区党工委的每一句官宣都应有相应的书面材料证据支持。

  已回复
高新区党工委回复:
  

市民您好,非常感谢您对高新区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经核实,若对案件程序和事实不服,依法依规可向省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