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路店派出所未明项目收费及拘禁事求决书
求决人吴丰瑞,女,出生于1964年,汉族,无业,户籍地与住所地南召县太山庙乡刘村村栗元组。求决帮助人史献,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3201510864467,地址南召县城关镇阳光大道1号,电话13461921520。
求决人为皇路店派出所未明项目收费及拘禁事求决。
求决人于2016年12月07日在皇路店法庭出席与丈夫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开庭结束后,求决人及娘家亲属在法庭外与丈夫赵长合及其本家亲属发生争吵,未知原因皇路店派出所警员到场,对方人逃窜,警员带求决人及娘家亲属共一男二女锁到皇路店派出所一间屋内。求决人儿子张建召闻讯到场,该所着警服未悉姓名警员向求决人儿子张建召收费1000元,未明项目。求决人儿子张建召向该警员交人民币1000元,未发收据,遂恢复拘禁求决人等一男二女自由,俟时拘禁了4个多小时。警员嘱:待抓获对方逃窜人员后会电话通知。至今年余未得皇路店派出所承诺之后续事项进展电话,疑所收人民币1000元与拘禁人违规。现要求:1.公安机关解释该人民币1000元收费项目,若违规请退还。2.拘禁求决人等一男二女4个多小时是否合法,如违规做善后工作。3.前述警员承诺将抓捕赵长合等人,请问是否继续实施。此件于2018年03月提交于本栏鸭河工区分栏,至今也未登出来,也未与当事人联系。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不是个小事情,而鸭河工区却当成鸡毛蒜皮不予理睬,真的是认为自己就是土皇帝,很不合适,还是尽快解决为好。
吴丰瑞授权签名人:史献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