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栏707109号留言登出后5个月未答复再次要求解决)
投诉人吴丰瑞,女,出生于1964年,汉族,无业,户籍地与住所地南召县太山庙乡刘村村栗元组173号,身份证号码412921196409102448,电话18203826981。
本人于2016年12月07日在河南省南阳市皇路店法庭参加与丈夫赵长合离婚案件开庭,结束后,诉讼双方及亲属发生争吵。有人报案,数名警察到场,赵长合及其亲属慌忙逃窜,我与我娘家姐姐吴丰俭、外甥温怀坤未离开现场,警察二话不说,将我三人推入警车,拉到鸭河分局关了起来,又通知我儿子张建召。警察对张建召说,先交1000元放人。张建召借来钱交上,警察将我三人放出,俟时已被关押4个多小时。是那个警察关的人?那个警察索要收取1000元?如果我儿张建召去辨认是不难找到的,关人是为了要钱,收了钱就放人,不是个小事情,鸭河分局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不给个说法,明明是护短,还是尽早给个说法,妥善予以处理,就可平愤。
谢谢 吴丰瑞代签名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