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在职教师,由于生育小孩,到中心校履行请假手续,领导只批3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我问了一下别的乡镇教师都是6个月,为什么鸭河工区只有三个月?是谁给予领导的权力剥夺教师的正常休假天数?难道执行的不是一个政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