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宛城区、住建局等部门漠视百姓合法权益推诿不作为问题[编号:726294]

  柴先生 留言    2023-01-28 16:11:56

  尊敬的领导,您好!根据前期东青紫郡小区开发商违规交房等问题(编号为725923、725945、725946、725947等)宛城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情况。东青紫郡2号楼和6号楼楼顶屋檐确实存在变更以及违规乱收费等为题。既然存在变更,那么开发商就有责任和义务在作出变更前告知业主并征求业主的同意。但是事实上开发商事先未对业主作出任何说明。从建筑设计规范上讲,开发商私自取消屋檐设计可能不存在违规问题。但是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存在其基本的价值属性。商品的外观作为影响商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业主们有理由怀疑东青紫郡小区2号楼和6号楼的房价大幅下跌与商品房的外观(屋檐)变更有着直接重大的关系,严重损害了业主们的合法利益。并且前期开发商的宣传页、宣传视频、沙盘模型都展示有屋檐设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从该法条可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对购房者是否购房或者确定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合同中没有载明,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购房者验房后发现与宣传资料差别很大,可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我们这些业主愿意当时花高价买东青紫郡的楼盘,就是因为基于开发商所展示的宣传页、宣传视频,看中了开发商宣传资料上展示出来的东青紫郡小区的整体房屋设计和中式建筑风格,小区品质。据此,我们业主可以判定开发商违约,涉嫌合同欺诈,要求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退房!并且几次我们业主派出业主代表与开发商协商问题,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和陈棚社区片区民警的人都在,开发商仍然态度嚣张,肆意妄为,直接告诉我们什么问题都解决不了。业主们在书记留言板上投诉的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不作为、漠视百姓合法权益。请求纪检监察部门帮助我们这些可怜的老百姓,维护我们这些业主们的合法权益。请求领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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