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是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一位普通农民,1987年年仅18岁的我因家庭贫穷下学,在附近砖厂做工。因砖厂安全设施不好,突发事故,眼看架子车要伤害附近其他工作人员,我赶忙上前抓住架子车,避免了其他人员的身体伤害,导致我左下肢坠入砖机斗内,被对辊碾碎如泥,当场晕倒休克。在其他人员的帮助抢救下,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左下肢自根部完全断离,造成终身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们多次寻找砖厂,协商事后问题,砖厂拒绝承担责任。无奈我们只好寻求法律,1988年9月4日—1990年12月10日经过(县,市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砖厂负责了住院期间的费用,出院一分不管。
为了他人生命免受更大伤害,而导致我终身残废,结果法院的判决是我非常悲痛,好心正义没有得到安慰。残废的我多次手扶双拐,奔波县市法院,劳动部门,人大信访部门。经过努力,终于在1997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发回镇平县法院重审。
1998年1月17日,镇平县法院(1998)镇民初字第38号判决书认定受伤致残使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为使他人免受更大伤害而造成的,其行为属见义勇为之举,应该赞扬。河南法制日报,南阳日报,南阳广播电台曾以《十年前见义勇为十年后讨回公道》为题,媒体多次报道。当时国家对于见义勇为也不知道有没有补助,也不知道申请见义勇为,也不知道有没有时间限制。现在国家也重视政策也好了,我想申请见义勇为可以吗?
工作愉快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