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百多万财物被抢,告状数年谁来管?[编号:708466]

  wlals1983 留言    2018-10-22 10:25:00

  致南阳市政法委一封信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2015年12月25日,河南新野,庞少飞率领20多号人
马,洗劫我放在天利人公司价值226万元的布匹等财物,用4辆货车拉走。事发当晚我们即报警。我先后求助过新野公、检、法三家,时至今日,事情没有解决。没有解决!!
强烈要求:
【1】要求追究庞少飞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要求返还被抢的226万元财物。
【3】要求赔偿停产、签订合同违约、诉讼等各项损失580万元。
二、抢了二百多万的财物,跟什么也没有发生过一样?
本人李绍梁,男,汉族,湖北人氏,经商于河南新野,
诚信经营,本分做人,相信法律,爱党爱国。本人与庞少飞从不认识,更无往来。本人租用河南新野天利人公司厂房,天利人公司的老板为张玉新、徐香珍。庞少飞强迫徐香珍签订虚假的数额为300万元借款合同,并暴力讨债。2015年12月25日晚,庞少飞带领20多人,抢走我存放在天利人公司价值226万元的布匹、棉纱和细纱机等财产。为此,我破产了,欠违约金,欠贷款,房屋被查封,帐户被冻结,欠工人工资还被判刑,给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自此,我奔波于河南新野公检法之间近三年之久,起诉,控告,求助,维权
天利人公司的张玉新自杀身亡,张玉新之子腿被打断。但是,庞少飞依然逍遥法外,被抢的财物没有返还,新野的大街依然太平,仿佛什么也没有发生过一样,一切都那么美好。美好是抢了我财物的那个庞少飞的。对我们被害人而言,除了残忍,还有不公。
三面对抢劫,河南新野公检法三机关如何作为?
【1】2015年12月25日晚,庞少飞带领20多人,抢走
我存放在天利人公司价值226万元的布匹、棉纱和细纱机等财产。我方当既报警。
【2】2016年1月25日,河南新野县公安局,给我下达
了一份新公(刑)不立字(2016)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不服并申请复议。
【3】206年4月20日,河南新野县下发新公刑复字
[2016]0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以该案“属民事纠纷”为由,维持原不立案决定。我只好向新野县法院起诉。【42016年9月8日,河南新野县法院下达了一份(2016豫1329民初125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5】2016年10月14日,河南新野县法院作[2016
豫1329民初1251号案件移送函,将案件随函移送给新野县公安局,该函认为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但新野县公安局却以法院没有明确涉嫌罪名是啥为由仍不立案。我只好向检察院申请侦查监督,请求检察院督促公安局立案。
【6】2017年1月11日,河南新野人民检察院下达了《立案督查通知书》,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后再作处理。新野县公安局于5个月后(2017年6月)安排刑警再次调查,徐香珍承认其从没有借过庞少飞一分钱,庞少飞所持300万元《借款合同》是假的……(刑警队询问笔录为证)2017年8月23日,河南新野县公安局下达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新公(控)不受字(2017)068号,该文书认为,“应按法定程序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受理。”
四这是抢劫,这不是民事纠纷
再次强调,本人李绍梁与庞少飞根本不认识,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民事往来。张玉新、徐香珍与庞少飞也没有民事关系,庞少飞所持300万元《借款合同》是虚假的、非法的。庞少飞20多岁的年轻人,没有正当职业,他自己能不能靠合法劳动收入养活自己都是问题,还有300万借给公司老总?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河南新野公安局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是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河南新野法院认定该案涉嫌经济犯罪,河南新野公安局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这两个担负着保护人民身命财产安全的部门踢得一手好皮球,打得一手好太极。需特别指出,无论张玉新、徐香珍与庞少飞有没有民事关系,他都不能暴力讨“债”,不能抢劫我李绍梁的财物。如果允许这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存在,大家靠丛林法则去生活,弱肉强食,那么要公检法干什么?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民事纠纷可以抢劫。民事纠纷不能成为抢劫的遮羞布。这不是民事纠纷,这是抢劫五二百多万的财物被抢,公检法不管,谁管?
请各位领导换位思考,请社会公众换位思考,如果被抢的是你,你会怎么想?你会怎么做?事实是清楚的,是非是分明的,法律是有规定的,社会是有规则的,上下五千年,放眼全世界,古今中外,太阳之下,地球之上,哪有这种事情?哪有这种道理?抢了二百多万的财物,就白白的抢了吗?据说我们是法治社会,河南新野应不例外。您以为然否?
请问,此事河南新野的公检法不解决,谁解决?如果公检法不解决,那我们被害人怎么解决?那些应该履行法定职责的人,那些应该维护法律尊严的人,那些应该维护社会治安的人,那些应该维护公正的人,那些应该打击犯罪的人,那些应该保护人民的人,敢不敢亮剑?能不能履职?敢不敢打击犯罪?能不能惩恶扬善?六扫黑除恶,能在河南新野落实吗?庞少飞有没有保护伞?是什么样的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那他为什么如此猖狂?抢劫200多万元的财物,竟然安然无恙,逍遥法外?如果法律允许这种行为,新野公检法允许这种行为存在,那么是不是这里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向庞少飞学习?为什么不对庞少飞采取强制措施?河南新野公检法有没有考虑到本案对被害人的伤害,对社会人心的巨大冲击?对社会治安的恶劣影响?
作为一个在河南新野投资经商的商人,财产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财产被抢了两年多了,还迟迟得不到解决,难道河南新野是法外之地吗?
当此全国扫黑除恶之际,河南新野能真正落实扫黑除恶的政策、严格执行扫黑除恶的法律吗?
此致
敬礼!
被害人:李绍梁1359379648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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