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俊名一案哭诉书[编号:732592]

  毛光学 留言    2024-05-20 21:07:13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我是“潘俊名交通肇事一案”受害者的父亲,我叫毛光学,烈士子女,不曾想在晚年之际遭遇丧子之痛。事故发生于2023年12月25日,我儿子、儿媳在去单位上班的路上被潘俊名驾驶车辆逆行飙车撞了几十米远,导致儿子、儿媳逝世。 事情至今已经过去了五个月,现对检察院、公安机关给肇事者认定的自首情节以及量刑建议三年半表示强烈不满。 1、犯罪分子是派出所的辅警,知法犯法,依然驾驶没有“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违规违法。没有交强险还敢于上路行驶,并且横冲直撞,以极高速度飙车,逆行,抢占我们正常行驶的车道,撞向我方车辆,造成这一特大事故。这是该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和挑战。2、事发后,犯罪分子第一时间不及时抢救,不打120,不作为,而是先给别人打电话,站在一旁看现场惨状,故意拖延时间18分钟才拨打120,使120不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从而失去了救援黄金时间,当120到现场后我儿子、儿媳就已经死亡。这根本就不是自首,而是不作为,不及时救人,漠视生命,应追究其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120急救指挥中心的出车证明以及120通话记录时间,通话录音证明。交警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6时49分,肇事者推迟18分钟后才拨打120电话,肇事者拨打120时间为7时07分。)3、犯罪分子逆行飙车把我方车辆撞了27.5米后,挤在一棵柏树上,导致我方车辆报废以及我儿子、儿媳死亡的事实,交警队给肇事车辆鉴定当时车速为80多迈,严重脱离肇事者的真实车速。(我们有第一现场视频照片为证据,把我们车辆撞得解体报废,大梁多处严重变形。性质是极其恶劣。)4、在庭审现场,肇事者还是满嘴瞎话,面对法官的询问,肇事者说自己当时看了看仪表盘,当时事故发生时车速为60多迈。肇事者从始至终根本没有做到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这何能定为自首?这根本就不是自首,而是逃避法律责任,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人性道德层面,肇事者没有丝毫悔改的意识。5、当我们对肇事车辆车速提出质疑时,发现对方车辆早已不在事故停车场停放。(案件还没结束,对方早把车辆处理,目的就是掩盖真实车速,逃避法律责任。)恳请领导为逝去的儿子儿媳和未成家的孙子以及未成年的孙女做主,维护公平正义。以上所述均有事实证明,(照片,视频,录音等资料)本人愿负法律责任。诉求人:毛光学 身份证号:412932194612203914 日期: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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