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在招投标项目设有标的的情况下,开标时未予公布,开标程序违法,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本次招投标,招标人在设有标的的情况下,开标时未予公布,截至现在未公布。开标程序违法,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二.本次招投标程序严重违法,应当认定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本案中,招标人擅自更改开标地点,投标人获知开标地点时已距离开标时间不足48小时。招标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条例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招标人本次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