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公安局某领导违法乱纪不作为[编号:706184]

  13838719701 留言    2018-05-15 20:48:00

  我叫张向林,于2016年3月7日,依规删除了女儿杨淼(曾用名:杨航)位于社旗县赊店镇的户口杨苡翎,当时删除的理由是双重户口,删除手续齐全,留下社旗县晋庄镇的户口,有社旗县赊店镇尚营村出示村委证明,请注销杨苡翎户口。社旗县公安局某领导违法乱纪不作为。
2018年3月17日,我发现女儿杨淼已经删除的户口名字又重新无故恢复使用,后我多次找被相关领导及经办人要求删除杨苡翎的非法恢复户口,但均被无理拒绝。无奈,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彻查此事,责令被控诉人依法依规删除杨淼的非法启用户口“杨苡翎户口”。如果此事得不到圆满解决,我们将继续上访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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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居民身份证。”杨苡翎已年满十六周岁且与家庭脱离关系多年,自力更生,可以自己决定办理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