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段栓六,男,汉族,今年63岁,家住社旗县桥头镇新街村小郭庄85号,身份证号码:412928195506201050
电话:15893392193,18639811199
被申请人:社旗县公安局
地址:社旗县红旗路与育才路交叉口
请求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社公(桥)不予立字(2018)10028号》予以撤销,复议请求。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黑社会团伙欺压百姓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5日,申请人向网络信箱和短信举报等形式的举报信,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社公(桥)不立字(2018)10028号》不予立案的通知,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从来没有给任何人承诺和委托,将自己的房屋处理权交给段栓贵等人全权处置,段栓贵也代表不了申请人段栓六。8月31日拆迁时候,陈诚然(新街村支书亲哥)、宋江龙(小郭庄组长)、段栓贵、夏金涛等人并没有通知申请人段栓六。按照正常拆迁程序,首先要通知段栓六,协调赔偿,签字按指押,得到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以后才能进行拆迁。段栓贵不是房屋的所有人,黑恶势力陈诚然、宋江龙、段栓贵、夏金涛都是正常人,这点最基本的常识和道理,只要是个人都知道和明白。拆迁当天黑恶势力陈诚然、宋江龙、夏金涛、段栓贵等人并没有再次通知段栓六,并没有打任何电话告诉段栓六当天要拆段栓六的房屋,段栓六本来就没有同意拆迁,黑恶势力陈诚然等人钻空子直接组织人和设备就强行拆除。事后了解到,当天黑恶势力陈诚然也没有通知段栓贵,事后拆迁完给段栓贵送去1200元,作为赔偿,段栓贵默认了。但段栓贵并不是房屋所有人,没有权利同意,这已经是犯罪。贵局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房屋没有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就被强行拆迁,这不是犯罪事实?贵局办案人员在偷换法律概念。
黑恶势力陈诚然、宋江龙、段栓贵、夏金涛等人,不论以任何文件和手续拆迁他人房屋,没有得到房屋所有人的同意,把段栓六的私人财产毁坏,这就是犯罪事实。黑恶势力的犯罪动机就是把房屋拆掉,犯罪事实就是已经达到了犯罪动机的目的。办案人员是当天接到报警以后出警的警察和桥头派出所的李所长两人,办案警察并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为什么没有犯罪事实,申请人请求贵局重新审查本案。申请人请求桥头派出所所长和桥头派出所其他警察回避本案,请贵局重新安排与本案不相干的警务人员重新侦查,也请求桥头派出所所长等警务人员不要一错再错。
9月2日申请人段栓六报案后,到桥头派出所,派出所出警人员并没有对段栓六做任何笔录,也没有对到场的黑恶势力段栓贵和夏金涛做任何笔录。新街村小郭庄治保主任宋江军和村组长宋江龙是一家子宋家亲戚,治保主任宋江军当天声称:与桥头派出所李所长很熟。
直到申请人段栓六将本案举报在网上和短信举报以后,桥头派出所所长才来南阳做了笔录,后得知又做了黑恶势力陈诚然等人的询问笔录。
10月12日申请人段栓六接到《社公(桥)不立字(2018)10028号》通知书的时候,桥头派出所办案人员并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段栓六为什么没有犯罪事实,只是口头通知申请人段栓六说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人段栓六价值7万元左右的房屋财产被黑恶势力强行拆除,怎么变成民事纠纷了?办案人员利用前因在偷换法律概念。本案实属简单明了的黑恶势力毁坏公私财物罪,在没有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情况下,将合法的私人财产毁坏,不论任何文件和手续,至少要通知财产所有人。现在造成的事实就是犯罪,办案人员为什么要把案件复杂化?是为了偷换法律概念做铺垫,偷换法律概念的目的是因为申请人第一次报案后,桥头派出所出警没有做出正确的法律问询笔录,因为人情的缘故,当即认定是民事纠纷,现在做出这么复杂的办案程序和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怕之前没有正确办理本案而受到上一级公安领导的追责。希望之前的办案人员不要一错再错,国法大于人情。问询笔录是有技巧性的,申请人再次要求桥头派出所回避本案。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私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犯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在此向领导敬礼
申请人:段栓六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