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紧急情况反映[编号:708574]

  wmzhcx 留言    2018-10-30 11:55:00

  尊敬的南阳市公安局领导:
作为犯罪嫌疑人王建兴的亲属,我们现在怀着无比悲愤的心情,向您反映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滥用职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给王建兴罗织罪名,在侦查中片面取证,隐瞒案件关键事实及证据,帮助债务人南阳博泰置业有限公司逃废巨额工程款债务的违法情况。恳请公安机关应立即撤销该案,并将王建兴无罪释放,避免冤案的发生。
一、经济纠纷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建兴长期担任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的项目经理。2012年王建兴挂靠住宅公司,承包博泰公司开发的田园新城项目全部工程施工。2013年3月,博泰公司又聘请王建兴兼职副总经理。 工程结束后,经住宅公司、博泰公司双方共同委托审计确认博泰公司仍欠王建兴工程款96323810元。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博泰公司另向王建兴借款,截止2017年本息合计4200万元,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冰分别出具有1200万元及3000万元的欠款手续。
博泰公司为了逃废巨额债务,于2018年6月向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报案控告王建兴挪用资金犯罪,利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王建兴为了维护合法权益,2018年9月12日委托律师在南阳市中级法院立案起诉博泰公司索要工程款,并申请法院查封保全了博泰公司部分房产。
二、公安局侦查活动违法之处
博泰公司2018年6月向卧龙岗分局控告王建兴挪用资金犯罪。该局经过侦查认为犯罪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30日对王建兴取保候审。南阳市公安局后又指令龙升分局管辖此案。卧龙岗分局及龙升分局侦办此案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在未查明案情的情况下,查封冻结王建兴2000万元资金。
2、龙升分局2018年9月12日不顾王建兴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不适合长期羁押,但龙升分局及其背后黑手为了打击报复,对王建兴本人及其家人和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建议置之不理,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片面取证。龙升分局仅收集调取对王建兴不利的证据,对王建兴及其亲属反映的案件真实情况、辩解意见及提交的关键证据,不予理睬、不予调查、不予入卷。侦办如此重大复杂案件,截止2018年10月17日,卧龙岗分局及龙升分局仅对王建兴各讯问一次,故意不听王建兴的辩解。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上仅强调王建兴是博泰公司副总经理身份,故意隐瞒其工程承包人身份及博泰公司下欠王建兴巨额工程款及借款的事实;仅强调王建兴向工程分包人收取233万元,故意隐瞒王建兴早已将该款支付给博泰公司的事实;仅强调王建兴动用工程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故意隐瞒王建兴是工程承包人,有权自行支配工程款的事实。目前,由于龙升分局故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及证据,已经误导卧龙区检察院对王建兴作出错误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指控王建兴的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成立。
该项指控主要是指2012年至2015年王建兴曾收取土方分包人吴迪25万元、商混承包商吴瑞东203万元、窗户承包商曲良平5万元,合计233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与事实不符。
按照住建公司、博泰公司、王建兴(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承建的所有项目建筑垃圾均由其本人负责清运,分包人吴迪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由总承包人王建兴负责清运,王建兴收取的233万元均为垃圾清理费。施工过程中,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冰称,他找的清运人清的快费用低,于是王建兴就将收到的清运费分次转给贾冰,由贾冰转给了清运人海纳公司。这是纯而又纯的民事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
2、挪用资金犯罪不成立。
该项指控主要是指2013年至2018年间,王建兴指使财务人员樊英丽挪用工程款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78450820元。该罪能否成立,取决于以下因素:
(1)王建兴的身份。
本案涉及到233万元和7845.0820万元两笔款项 ,是王建兴以田源新城项目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的身份收取的,与博泰公司聘请王建兴兼任副总经理身份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完全不相干。公安机关故意利用与本案无关的博泰公司副总经理身份,置事实上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承包人身份于不顾,混淆王建兴的身份,将两笔款项加在王建兴头上,把正常的经济活动强行按犯罪处理,虽然博泰公司聘请王建兴兼任副总经理,但不能据此就否定王建兴是田源新城项目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如果王建兴仅仅是博泰公司副总经理,每月领取工资,为啥王建兴向住宅公司上缴三百多万元的田源新城项目管理费?为啥在项目启动时,王建兴个人借博泰公司老总贾冰1900万元进行施工,2017年6月19日个人又借给博泰公司老总贾冰1200万元?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冰均出具有欠款手续。铁的事实及证据充分证实王建兴是田源新城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工程是他垫资干的,他有权得到工程款,也有权支配工程款。
(2)博泰公司拨付到樊英丽账户上的工程款,其所有权及支配权属于哪一方。
樊英丽账户是住宅公司及王建兴一致指定的收取工程款账户,因此博泰公司支付到樊英丽账户上的工程款,其所有权及支配权已经不再属于博泰公司,而属于工程承包人住宅公司。而住宅公司出具证明证实王建兴作为实际承包人,完全有权利自行支配工程款的使用。因此博泰公司没有权利指控王建兴挪用资金。
综上,博泰公司与王建兴之间存在巨额经济纠纷,博泰公司为了逃废近亿元债务,利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给双目失明的王建兴罗织罪名。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事件。目前,由于龙升分局隐瞒案件关键事实及证据,已经误导卧龙区检察院对王建兴错误批准逮捕。特向领导反映,恳请对龙升分局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避免冤案的发生!
情况反映人:(王建兴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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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回复
市公安局回复:
  经查,南阳市卧龙岗分局、龙升分局在侦办王建兴一案过程中,并无王建兴家属所反映的情况存在。2018年10月31日,龙升分局办案民警等相关人员与王建兴女儿、前妻及其聘请的律师等人见面,王建兴亲属及其律师对龙升分局的沟通解释和案件工作情况已表示了认可,对办案民警的误会已消除,目前正在依法对该案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