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举报材料
控告人:郭涛,男,汉族,1992年11月8日生,住唐河县古城乡徐岗村徐岗145号,身份证复印件附后,系郭祥宽的儿子
一、现依法控告追究朱旭峰、常林晓、剧东红等人寻衅滋事,损坏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犯罪分子赔偿控告人遭受的一切损失价值四万元。
二、案件发生经过:
2019年3月2日下午,后来了解到此人名叫常滨岚,1994年生,住唐河县滨河街道新安社区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停在控告人开的在唐河县东润百货店东隔院的黄焖鸡小吃店大门口,挡着门口顾客进出通道,且未留挪车电话,无奈控告人对三轮车因需要搬运货物,也在门口停放,常滨岚购物后返回开车时,因挪车大喊大叫,并对控告人父亲郭祥宽出口大骂,妈***,有毛病等污秽语言,控告人郭祥宽50多岁的年纪,被这个小孩子辱骂,上前质问,常滨岚仍恶语回应,毫无悔改道歉之意,常滨岚驾车离去,离去后一个多小时,常滨岚纠集到他的父亲常林晓、母亲剧东红和其他的两个小姨及其姨父朱旭峰等社会闲散人员,到控告人店中谁不让他女儿挪车,接着就不问青红皂白对准控告人父亲郭祥宽,出手狂打,对其母亲也毫不留情,拽头发,扇耳光,脚狂踢,将控告人母亲打的浑身是伤,对店内的物品打杂一通,后扬场而去,控告人在场阻拦也无办法,只抓到了想急忙逃离现场的1人,但案件迟迟没有得到公正处理。
三、朱旭峰等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毁坏他人财物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在当地影响恶劣,应当立案侦查,予以追究,但滨河派出所至今仍未对其采取措施,立案侦查。其犯罪事实理由如下:
1、朱旭峰、常林晓、剧东红等人与控告人店内人员没有任何关系,此前发生的纠纷已经过去,朱旭峰等人纠集其他社会人员到店后,不问任何原因,动手就打,显系找茬报复,对郭祥宽的解释毫不留情,根本不让人说话,且器烟非常器张,系无端滋事。
2、朱旭峰、常林晓、剧东红等人合起伙来首先动手打人,将控告人的父亲团团围住,拳脚相踢,郭祥宽无奈出于自卫,才进行反击,郭祥宽的反击自卫属正当防伪,不应受到法律制裁(,我店监控录像可还原现场实际情况),唐河县滨河派出所对郭祥宽进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0日起至今未放,控告人及其家属感觉十分不公平,特别冤枉。
3、朱旭峰、常林晓、剧东红等数十人,将控告人经营饭店内的物品打杂一空,手段及其残忍,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朱旭峰犯罪份子,出手凶狠,打人致命,对郭祥宽头部猛击,对控告人母亲也毫不留情痛下狠手,拽头发、按重拳,将控告人母亲打得头晕、脑振荡住院,至今仍头疼不停,控告人认为朱旭峰等人光天化日随意找茬撒气,行凶抠打他人,打砸破坏他人财物,已购成寻衅滋事犯罪,在当地明显恶劣,周围群众都抱不平,应当依法严惩,不然哪有老百姓的安全感,不法份子不能被逍遥法外。
4、犯罪份子朱旭峰、常林晓、剧东红等人对店内其他无干人员,也进行抠打,无法无天。
上述犯罪份子到店内后,不问青红皂白,事非原因出手之狠,可以看出已属平时恶贯满盈,应属家族黑恶势力,经常欺压平常百姓。受害人店内其他成员,包括控告人在内,对上述人员不认识且未有任何纠纷,也没有矛盾起因,但他们不管这些,不通过法律渠道,以自己的暴力手段无端对他人拳脚相加,控告人父亲郭祥宽欧打外,对其他店内人员及其还有临时吃饭的小儿童均实施欧打,当时控告人的母亲在劝架,也被欧打,一个未成年的小孩被踢了几脚,朱旭峰等人丧心病狂,毫无人性可言,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其寻衅滋事犯罪刑事责任。
四、朱旭峰、常林晓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也一并到场助威,拉偏手,其有可能黑恶势力,控告人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查清这伙人以往作恶多端的犯罪事实,让他们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五、控告人强烈肯求政法部门,唐河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对控告人的父亲郭祥宽立即释放,对控告人所在饭店的邻居、现场目击证人、周围监控录像进行全方位调查,收集以还原事实真相,不能冤屈控告人家人。
特此紧急控告。
此致
唐河县公安局控申科、滨河派出所、
唐河县检察院侦察监督科领导
控告人:郭涛
2019年 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