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回复:
经查询豫R73S31小型汽车原始档案转移登记所需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粘贴的发动机号码拓印膜、车架号码拓印膜与原始入户时一致,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真实有效。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根据网友诉求内容可以看出,引起争议的关键点是网友知不知情。根据《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㈠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㈡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㈢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可见,审查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的主体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并不是车辆管理部门。同时,《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八条规定: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㈠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㈡机动车登记证书;㈢机动车行驶证;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买方的身份证明原件根本就不是需要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手续。
因此网友应该则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解决,网友的权益损失应当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