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行为算不算黑社会?[编号:711924]

   留言    2019-07-03 01:07:00

  2012年12月份我通过何玉琴的广告购买了何玉琴母亲杜爱珍位于宛城区市场街的上下两间民房,当时钱款两清也在房管局过了户,由于屋内有杜爱珍大儿子的物品,就电话通知他房子已售出有时间过来拿东西,不曾想被其儿子何根辱骂威胁,并扬言杀我全家,并把门锁换了拒不腾房,无奈去新华派出所报警,为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我们多次通过居委会和仲景派出所魏甲虎(片警)联系想坐下来和谈,但何根始终不到场,后魏甲虎警官说管不了了要我们走起诉程序,可是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具体住址,连起诉也成了无望。
时至今日,已8年有余,原本清清楚楚的手续,房产证也牢牢在手,可始终拿不到房子,领导们说说,这铺天盖地铲除黑恶势力的,可我这冤屈谁给解决!?

  已回复
市公安局回复:
    调查情况如下:
  1、房产买卖行为属实,在房管部门登记过户,原房产产权人是杜爱珍。
  2、当事人报称杜爱珍的大儿子名叫何根,对房产交易不认可,产生纠纷并拒绝搬走存放物品。
3、社区民警经查看房产买卖合同和房产证,认为交易属实,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名叫何根的手机号码,多次联系何根,最终电话联系上何根,何根称,房产是祖辈留下的房产,卖房是其他家庭成员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房产,何根本人不同意卖房,购房人提出溢价返还房产,何根也不同意。民警多次约其见面,何根称在外地,在襄樊不在家,拒绝见面,也没有明确解决方案。见不到何根,民警无法调解,社区民警认为这桩纠纷,是房产买卖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无实际发生属于公安部门管辖的案件,告知买房当事人可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买房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控告何根,但没有何根的身份信息,法院不受理,求助社区民警,但没有法院公函,民警不得私自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告知不能向其提供信息。在工作中,民警通过户籍核查系统,在南阳市区没有查到名叫“何根”的人,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民警通过电话告知当事人,查不到何根具体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