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安局官庄派出所徇私枉法,以罚代刑,违规办案[编号:713616]

  张松峰 留言    2019-10-25 16:37:47

  官庄派出所在2018年5月21日将彭祥霞诬告陷害我立为治安案件,我当时报案就要求追究彭的刑事责任,应该立刑事案件,办案警察给我答复是先按治安案件立案,随后传唤彭祥霞以后还可以转为刑事案件。从2018年5月到2019年10月,一年五个多月,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彭祥霞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只是用彭跑到外地找不到人作为借口来搪塞敷衍受害人,根据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节 办案协作,专门对犯罪嫌疑人跑到外地异地办案做出规定,官庄派出所却置若罔闻,不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办案,及时传唤审问犯罪嫌疑人,属于违规办案,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官庄派出所立案之后一年五个月不传唤犯罪嫌疑人,不办理案件,属于严重违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彭祥霞在2018年3月6日和3月7日两次诬告我强奸,虚构事实,报假警。官庄派出所没有当场拆穿她的谎言,搞清事实真相,对她诬告陷害我的行为做出治安处罚,反而助纣为虐,相信她的谎言,并且采取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手段,派出六名警察,到单位和家里来抓人。并且在我明确表示配合他们的情况下坚持给我戴上手铐,这就是事实上的拘传。这已经是明确公安机关介入按刑事案件调查的开始。彭祥霞的诬告陷害至此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官庄派出所明知嫌疑人当时虚假报案,诬告陷害他人,如果当时就拆穿彭祥霞的谎言,并且不对她所诬告陷害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那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她进行治安处罚,但是官庄派出所却选择相信她的谎言,对我并没有犯罪的受害人采取办理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这已经是明确的证明彭祥霞违反的是《刑法》,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按刑事案件立案追究彭祥霞的刑事责任,请求市政法委领导市公安局领导对此案深入调查,不能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徇私枉法违规办案的人不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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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回复:
  

官庄工区公安分局2018年5月21日经认真核查认定该案件为治安案件并受案件调查,于2019年10月13日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案,依法对其诬告陷害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