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不作为[编号:714110]

  黄春旭 留言    2019-12-27 15:04:32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是合法注册登记法人企业,经营商品砼。2017年6月13日,平顶山银行与反映人借贷合同纠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302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书,将反映人公司的银行账号和部分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后因平顶山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放贷,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月,反映人公司办理车辆转让手续时,车管所称仍在查封状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反映人到法院,法院未有再行办理续封手续。且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规定,该查封于2018年6月12日即已失效,查封自动解除。而且同期法院查封的银行账号早已解封,正常使用。对此,反映人多次将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告知车管所,但车管所工作人员答复,要么法院出解封手续,要么领导签字解封。时至今日,已达2年6个月之久,车辆无法依法办理更名过户、营运证、通行证等手续。 反映人认为:我们作为小企业谁也得罪不起,公司还有几十台车的车队,不能为这事再起诉车管所。这本是个简单且有很小件事,可却给我公司带来诸多麻烦,请求领导在百忙中过问一下,帮我们主张应有的权益。使企业运输得以正常运转。 反映人: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26日

  已回复
市公安局回复:
  

亲爱的网友:你好!

首先感谢您对车驾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接到网友的问题反映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驾管大队高度重视,立即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有关依据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七十三条规定:

车辆管理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机动车的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查封单位的公函已注明查封期限的,按照注明的查封期限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未注明查封期限的,录入查封日期。将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车辆管理所接到原查封单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将解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机动车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期间,其他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轮候查封、扣押的,可以办理轮候查封、扣押。机动车解除查封、扣押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自动生效,查封期限从自动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查封业务,需要原查封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办理。

同时,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登记法人企业,一直以来为我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做出了贡献,由于法院查封车辆给企业带来经营的不便,我们深表同情和不安,为此,我们本着服务小微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态度,于12月31日下午,车驾管大队专门派出工作人员到原审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就此事进行协调,宛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梁延东答复:“此案目前尚未结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继续办理,不敢出具解除查封的手续”

鉴于目前情况,建议当事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再次感谢网友对对车驾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