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近日我观察宛城区五里堡街道黄河路与白河大道三叉口,频此路口较宽,车流、 人流量大,繁发生交通事故。安全无小事,能否安排在此处设置交通信号灯。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该位置道路属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政府建设,目前尚未移交市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该路口交通信号灯已交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
非常感谢对交管工作的宝贵建议,以及对交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文明城市大家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