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近日宛城区五里堡街道黄河路与白河大道三叉口,此路口较宽,过往车辆车速快、车流、 人流量大,,频繁发生交通事故。安全无小事,能否安排在此处设置交通信号灯。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2012〕30号文件第五条第十三项:“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经实地查看,该位置道路由市政部门建设,据上述法律及文件要求,不管是从法律责任及政府属地责任,住建部门修建道路时应当保障资金投入并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等安全设施。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范行车秩序,交警支队将积极与市政部门协调,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配套建设交通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