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光武派出所违章执法法程序存在瑕疵、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编号:736872]

  周飞 留言    2025-02-25 17:36:39

  请求撤销2024年11月23日11时22分在南阳市光武路作出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决定。当时,车辆出现故障,汽车临时停靠在路边,司机到旁边门店借工具处理大约5分钟,并且打了双闪警示灯,但是被交警贴条,罚款2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临时停车1、驾驶人未远离车辆2、大约五分钟处理完立即驶离了车辆3、当时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4、重要的是并不拥堵,并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符合法定临时停车条件。第一,光武派出所执法法程序存在瑕疵,但是受害司机碰见正在执法的交警司机,询问骑摩托且未带头盔的交警,交警说没事,给你贴条只是警告处理,不会罚款,驶离即可,然而没过几天时间在12123平台查询,罚款200元。明显是钓鱼违规执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全面调查,执法记录仪未显示。民警进行劝离告知立即驶离,交警没有提供存在严重妨碍通行情形和违法行为的持续性证据。第二、处罚结果显失公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200元罚款与短暂临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称。对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中"记分条款",该处罚存在标准失衡。司机有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停车时长及双闪状态)证据,车载GPS轨迹记录时间,现场环境照片。恳请贵单位依法核查事实,撤销不当处罚,维护法律公正。

  已回复
市公安局回复:
  

光武路(人民路至南都路)段为南阳市严管路段,人民路至南都路段设置有禁停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根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一般道路提醒后10分钟之内开走不处罚,但特殊路段(严格管理路段、网状线、人行横道线)提醒同时就可以处罚。

经交警平台调取违法图片查实,豫R83W19小型汽车在光武路违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不符合撤销条件。

反映人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到联合街66号交警一大队反映,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