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郭来付(412929195505280718),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家住唐河县滨河街道郑州路中段路南居住,2025 年 1 月 15 日与邓**发生交通事故,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13281202500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不公;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复核未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审查义务,作出宛公交复字结论【2025】第 000158 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程序违法。使我受到不公正对待,蒙受冤屈。恳请领导为我洗冤。
2025年1月15日,邓云香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唐河郑州路自东向西在中医院门前与自东南向西北横过马路的郭来付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唐河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郭来付不服申请市交警支队复核,后交警支队维持原认定,目前,唐河县局已对其释法析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