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 卧龙区八一路华业翡翠苑小区前人行道上有一黑色皮卡长期在此设摊卖水果。从24年12月份开始每日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叫卖宣传,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历史投诉及处理过程: 1. 本人从1月份开始通过12345热线投诉,热线多次转交卧龙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办事处通知城管处理后无效。回复该地点为城管设立流动摊贩疏导点,允许摆摊,城管只能劝导,噪音问题应由公安部门处理。 2. 后本人多次通过110报警或通过社区民警反馈噪音问题多达十余次,辖区民警也现场进行了劝导和警告,但摊主仅是短期内调小或关闭喇叭,多则一两周,少则一两日便重新开启喇叭叫卖,至今超半年时间,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该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法律依据: 1. 咨询环保部门,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宛环委办【2024】25号文件第七十条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监管执法部门为公安机关。故该问题处理权责在公安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该商贩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诉求: 由于该摊贩长期噪声扰民,在多次劝导和警告后,漠视法律规定,坚持违法行为,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其使用喇叭扰民,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经实地走访核查八一路翡翠苑小区前人行道上因一辆黑色皮卡车长期在此设摊卖水果,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叫卖宣传产生噪音,社区民警经与卖瓜摊主沟通协调,卖瓜摊主答应把喇叭声音调小不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经与法制部门沟通,目前公安机关暂无处理办法,仅能通过劝说解决,并在今后巡逻中将此部位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