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求助[编号:738730]

  李斌 留言    2025-07-31 11:03:06

  尊敬的王书记,路市长 2025年6月22日6时55分许,母亲史风兰驾驶老年两轮电动车正常行驶至南阳市人民路与两相路交叉口,被没有任何保险左转超速号牌为豫R234RY奥迪小轿车撞死的事实。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一大队大队长常炯认定母亲史风兰为主要责任。严重不公,徇私枉法。我已申请事故认定复核,并提交了许多相应材料与证据,至今半月有余没有任何反馈和结果。为防止官官相护,请求王书记、路市长为草民作主,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事实依据:一、肇事司机张立伟驾驶没有购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违法。没有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严禁上路行驶。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常炯认为母亲史风兰斑马线上逆行缺少法律依据。①人民路两相路交叉口、斑马线和非机动车道均没有设置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逆行的警示标志,②南阳市人民政府并未出台,斑马线是否存在逆行的相关条例条令 ③大部分老百姓通行习惯,只要遵守红绿灯规定,安全便民通行,南阳市公安局缺少道路法规宣传教育,更没有让老百姓怎样在非机动车道通行警示标志④常炯思维不符合社情民情。可能是非法伤害与故意伤害的保护伞。 三、张立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严重超速,正是张立伟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才是导致母亲史风兰被撞后不治身亡这一严重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所以应当认定张立伟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综上请求父母官王书记、路市长为老百姓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督促监督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复核人员作出公平公正的事故认定书。为草民主持公道,让母亲得以安息。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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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回复:
  

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调取该事故案卷审查后认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作出的第4113001202500003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公正。经研究决定:维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作出的第4113001202500003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