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智慧书记: 您好! 我是建设东路宇信凯旋城小区的业主,小区(位于建设东路和明山路交叉口),现就小区北门和西门进出车和临时存放,存在的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向您进行反映,望百忙之中予以重视并协调解决。 主要问题描述如下: 1,小区西门是进车大门(即明山路),和隔壁康城一品小区西门相邻,两大小区出入口均未设置允许调头的标志或开口,导致车辆(包括业主回家、访客、出租车)等无法进入小区,整条路全是双黄线,必须被迫继续向前行驶数百米至下一路口调头点,再绕行折回,加剧周边路网拥堵,给居民日常出入带来极大不便,尤其对老人、孕妇、携带重物者及紧急情况车辆(如救护车、搬家车)造成困扰。 2,小区北门(即建设路)违停抓拍处罚僵化,缺乏合理容错时间,小区门口路段设置了电子违停抓拍设备,但存在“即停即拍”的机械执法问题,车辆临时停靠下客(如接送老人、儿童、搬卸随身物品),即便停留时间极短(<3分钟或5分钟),也会被自动抓拍并认定为“违章停车,门口未设置合理的“临时停靠区”或“即停即走”标识,缺乏人性化执法缓冲期。 小区北门辅路,多次被抓拍或贴条处理,大量居民因必要生活需求被无辜罚款,引发强烈不满,罚款金额为200元,抓拍频率非常高,1分钟内停放多次收到电子罚款和贴条处理,累积经济负担重,且处罚依据显失公平,该路段是小区门口辅路,小区生活区域的外圈,损害政府执法公信力,激化群众矛盾,未考虑居民基本出行需求的合理性。 3 请求撤销:小轿车鲁UKR673,2028年7月24日19点27分15秒的临时停靠违章,请酌情处理,该汽车在小区北门辅路,停放仅3分08秒,车辆未熄火、驾驶员未离车、随时可驶离,并打开了临时尾灯亮起标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临时停车”的定义(驾驶员在车内且车辆处于可控状态),辅路未设禁停标志/标线,临时停车不直接构成违法,未造成实际交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为前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若临时停车未阻碍交通,应优先警告驱离而非直接罚款。 该路段未被政府公示为“违法停车严格管理路段”,不适用“即停即罚”的特殊规则, 道路管理的初衷应是保障安全与便利,而非机械处罚。望贵部门体察民情,尽快优化该路段交通设置,切实解决居民痛点!感谢您的关注与行动!
感谢你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经核查,孔先生所有的小型轿车于2025年7月24日在南阳市建设路因“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被电子监控设备拍照;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在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建设路(独山大道至文化路)属于严格管理路段。因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罚款200元,该违法事实清楚,无法撤销。
已通过电话将相关情况告孔先生,其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