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土地被长期侵占,公安机关不作为[编号:742168]

  黄春旭李志国 留言    2026-07-10 10:52:41

  本人李志国,男,身份证号41290119551228151X,电话13903775933。 我反映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七里园派出所、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 我的合法所有的土地(宛龙国用〔2000〕字第10534号,位于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被李学中等人非法侵占近十年,先后五次报警,属地派出所及卧龙分局历时近两年未依法履职,致使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恳请领导关注督促。该土地经卧龙区法院(2024)豫1303民初1150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土地归我所有。 然而,李学中、李学山等人长期非法侵占该土地近十年,对外出租牟利,堆放数百车建筑垃圾,索要“填坑费”“青苗费”等非法费用。2025年反映人合法施工时,李氏兄弟纠集多人暴力阻挠,反映人先后五次报警,七里园派出所均出警但未作实质处理。2026年6月29日,卧龙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卧公(刑)不立字〔2026〕233号),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一)派出所有案不立、久拖不决。 反映人五次报警,七里园派出所近一年未作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严重超出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不得超过7日”的规定。 (二)分局未履行调查核实职责。 反映人向卧龙分局提供了出租牟利、索要非法费用、房产证已被证伪、坟地买卖违法、新修围墙等关键线索。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可采取询问、查询、勘验、调取证据等措施。但卧龙分局未作任何调查核实即作出“无犯罪事实”的认定。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即应立案追诉,李氏兄弟占用近十年并出租获利,金额远超此标准。 三、诉求 1、恳请督促南阳市公安局对卧龙分局不予立案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纠正错误决定; 2、恳请督促公安机关对李氏兄弟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依法立案侦查。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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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回复:
  

2026年7月13日七里园派出所所长与该土地项目的负责人李玉庆(李志国亲属)见面沟通,告知其收集好相关证据,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告知对不予立案有异议可走复议复核,也可到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其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