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市长您好!
我是河南省社旗县晋庄镇白河张村民徐学秀。现在控告社旗县公安局刘明恩法医,在办理控告人伤情鉴定过程中涉嫌严重的徇私舞弊行为,作虚假鉴定,包庇犯罪人,妨害作证,把本该判定为轻伤的鉴定结果做成轻微伤的鉴定结果,其违背事实、违反科学的伪鉴定结果对控告人造成难以弥补的身心及精神上的伤害,让罪犯至今逍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刘明恩法医,披着法医的外衣,丧失了职业道德和人的良知,制作虚假鉴定,使得司法没有任何公正可言。
望省、市级高院进一步调查,完善证据,实事求是地为我重新作出公正鉴定,惩恶扬善,为民作主!彻查并追究刘明恩法医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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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徐学秀,女,汉族,66岁,住南阳市社旗县晋庄镇小河陈村白河张。
被控告人:刘明恩,男,系社旗县公安局法医。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查明被控告人在办理控告人伤情鉴定过程中徇私枉法,在应当对控告人进行口腔内窥镜检查后才可得出伤情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故意做出虚假鉴定,包庇犯罪嫌疑人;同时在补充鉴定时在能够认定为轻伤的情况下,故意不作出鉴定结论,反而操纵检查人员,按照其个人意志书写检查结论,企图掩盖其违法行为,妨害作证的违法事实。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16年12月24日,控告人因与邻居和明海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和明海用剪刀扎伤控告人的面部、颈部、肩部等部位,并扎透控告人右面部导致右第二前磨牙牙冠少量缺失。控告人随后报警并到晋庄镇卫生院门诊治疗,因家中无人照看孙子,只好在简单处理后回家。第二天,晋庄镇派出所委托到社旗县公安局法医门诊进行伤情鉴定,鉴定人员即为被控告人刘明恩。当时控告人满嘴都是血,不但外部流血,口腔内也在向外出血。但是被控告人只是用尺子测量控告人的面部外边伤口的长度,查看控告人的嘴唇,没有对控告人口腔内部进行检查。当控告人说牙齿掉了的时候,被控告人只是说牙没事,就让控告人回家了。后来,鉴定结论出来时轻微伤。
控告人是农民,没有任何法律概念和法律知识,完全信任法律,认为所有人员都能够秉公办案,公正执法。但是,后来当控告人的家属回来后,经过询问,确认控告人在当时被和明海用剪刀扎透了面部,才导致口腔内出血,并导致右第二前磨牙牙冠少量缺失,依据相关规定,该伤情应当为轻伤。
随后,控告人即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晋庄镇派出所重新委托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对控告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4月26日,控告人到南阳市铁路医院法医门诊进行重新鉴定,法医对控告人的口腔内部进行了拍照,当时控告人的家属在场,能够清晰的看到控告人的口腔内部与外部对应部位有明显的溃疡伤口,并且对应的右第二前磨牙牙冠少量缺失。南阳市公安局法医查看后,认为控告人的伤情符合面部贯穿伤的特征,同时需要对当时处置医生及在场人员的所见情况进行询问,确定伤情的真实情况。据控告人了解,当时处置医生在公安机关询问后已经明确控告人的面部是贯穿伤。
后经派出所委托,控告人即到社旗县法医门诊进行补充鉴定。2017年5月19日,在见到被控告人后,被控告人说只有让控告人做出口腔内窥镜才能准确判断出控告人的伤情,于是控告人在被控告人的带领下,在该法医门诊所在医院社旗县五官科医院进行了内窥镜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控告人及家属看到:被控告人全程跟踪,并在检查医生书写检查结果时,自己口述让检查医生书写。自始至终操控检查医生的判断。这样下来,检查的结论自然就是控告人受伤已经过去近半年时间,口腔内的伤疤已经愈合,无法推断出受伤当时的伤情。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本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方法实施鉴定,并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按照医学专业规范口腔检查可分为一般检查和特殊检查两种。一般检查包括问诊、望诊探诊、叩诊、扪诊、嗅诊、咬诊及牙松动度检查。特殊检查包括牙髓感觉测验(温度测验、电测验)、X线(根尖片、咬合片、头颅定位片、全景片等)、穿刺、局部麻醉及实验室检查。常规检查项目有病史收集、口唇检查、口腔粘膜检查、牙齿与牙龈检查、舌质检查、口腔颌面医学影像学检查。《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被控告人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专业人员,其对相关的医学检查和医学判断有专业的知识,在看到控告人口内出血和右第二前磨牙牙冠少量缺失的情况下,应当能够判断出控告人的伤情为轻伤,但其故意只轻描淡写的做了表面检查,没有对控告人进行专业的检查和判断,并故意做出虚假鉴定,包庇犯罪嫌疑人;在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控告人为轻伤的情况下,仍故意操纵检查人员,按照其自己的意志制作检查结论,企图掩盖其违法行为。被控告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包庇犯罪和妨害作证罪。
故此,特依法提出控告,请有关机关依法查明事实,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
此致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徐学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