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0多年,单位补缴社保,老无所依[编号:716460]

  陈文清 留言    2020-11-14 17:14:15

  我叫陈文青,现年53周岁,2000年1月至今在宛运集团淅分公司担任客车驾驶员,已在宛运淅川分公司连续工作20个年头; 我叫杨国兴,男,1967年7月出生,本人自1987年开始驾驶车辆至今,已在宛运集团淅川分公司连续工作30多个年头; 我叫马建飞,现年48周岁,自1992年6月至今在宛运集团淅川分公司担任客车驾驶员,已在宛运淅川分公司连续工作27个年头。 多年来,我一直要求宛运公司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以有效地保障我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利。但是,历任公司领导表面上都敷衍我们:“行、行、行,好、好、好!随后给你办!随后就不了了之。而淅川分公司现任领导们也对我们与宛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我上访的要求是:一、要求宛运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 的书面劳动合同:二、宛运公司应该为我缴纳并且补足自用工之日至今的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们一直不离不弃地服务于公司,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给公司创造了可观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是我们的法定权利。淅川分公司不与我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漠视劳动者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今,我们岁数越来越大了,身体走了“下坡路”,特别是眼看离退休时间越来越近,而我的养老仍没有得到保障;再想起自己辛辛苦苦连续为单位“卖命”几十年,“单位”却不与我订立劳动合同,不交养老金!我将陷入“老无所依”的窘境,我的精神常常游走于崩溃的边缘。 根据上述理由,我恳请领导尽快督促宛运集团公司、淅川“分公司”解决我们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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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回复:
  

网友您好,根据您的情况,建议您携带您能够证明您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记录等材料也可,然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部门如果受理为您出具仲裁书后,根据豫人社规  2020 4号文件规定,可以要求单位为您补缴您在1995年以后实际单位工作时间段未缴纳社保的年限,社保经办部门可针对企业出具补收通知单,最终由地税部门负责收缴社保费用,详细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南阳人社服务热线12333,由工作人员为您解释具体流程,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