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信用社不给我交足社保,导致我无法退休[编号:720316]

  李国安 留言    2021-12-06 15:32:37

  我叫李国安,住内乡县城关镇梨苑山庄,身份证号412926195404010015,中共党员,经济师,高级政工师,1975年应征入伍,在部队期间,任司务长、副指导员等职务,1984年退伍转业分配到内乡县工商银行,任工业信贷股长等职务,1985年至1999年5月任内乡县城市信用社主任(行政副科级),1999年合并到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任工会主席(副科),2000年12月调入南阳市农村信用联社文工团和培训中心工作,2001年11月工资关系划入南阳市农村信用联社,任南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培训中心副主任(副科),2001年12月28日被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单方认定为病退,2003年1月又被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单方认定为内退,2003年1月被分流到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被认定为内退,未按照副科级待遇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侵害反映人李国安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内退认定违背本人意愿,没有本人申请,违反国务院111号令行政法规,属于无效。 2、李国安在2000年12月进入市联社工作一直到正式领取退休金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行政副科级(退二线)工资待遇发放。 李国安在1995年12月12日被南阳市城市信用社联社以《关于确认梁凤远等二十三名同志为行政副科级的通知》(宛信联发【1995】76号)确定为行政副科级,2000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发文:取消李国安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2000年11月23日,南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文:免去李国安同志内乡联社工会主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自始至终,李国安只是岗位发生变化, 李国安在2000年11月之后应当继续享受行政副科级工资待遇。故宛城联社于2014年12月按照退二线副科级绩效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为李国安补发了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共14个月的工资75889元。 3、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以副科级工资基数依法依规为李国安按照法定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导致李国安至今无法领取退休金。 4、宛城联社私自扣下内乡联社转来的用于补缴李国安社保的费用4万多元,导致李国安至今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无法正常领取退休金。 作为一名退伍残疾军人,以上情况句句属实,恳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详阅此信件,为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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