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经纪协议与劳动合同区分及劳动关系认定情形[编号:742884]

  匿名 留言    2026-09-15 23:32:43

  现在的传媒公司企业数量较多,不少传媒公司和主播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经纪协议。特此向主管部门咨询,劳动合同与经纪协议二者之间存在哪些区别。以及存在哪些情况下即使签的是经纪合同但是也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已回复
市人社局回复:
  

网友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劳动合同与经纪协议的区别及认定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劳动合同与经纪协议的主要区别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等法定义务;经纪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受《民法典》调整,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收益通常按约定比例分成,不涉及社保缴纳等劳动法义务。

二、经纪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

认定劳动关系不以合同名称为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明确,若经纪公司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控制程度强,主播需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考勤、奖惩、请假等),收入以固定底薪或稳定劳动报酬为主而非风险性分成,且主播被纳入公司组织体系,则倾向于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反之,若主播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对收益分配有议价权、收入取决于合作经营成果,则通常认定为合作关系。

如您与传媒公司就法律关系性质产生争议,建议收集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管理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结合实际履行情况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