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法条的指定部门[编号:738567]

  张骞 留言    2025-07-17 09:41:59

  本人前期留言(编号:738459)中,向公安机关投诉摊贩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引发的噪声污染问题。 依据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相应违法的处罚条款在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在八十一条中规定违法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理,由于(编号:738459)公安机关回复中表示对商业噪声污染暂无处理办法,因商业噪声污染亦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现在需要向环保部门咨询:在南阳市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相应商业噪声污染问题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和执法。谢谢。

  已回复
市生态环境局回复:
  

网民朋友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和《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您所咨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监管执法部门为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