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2020年5月南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印发的《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操作办法》(宛保安居〔2020〕1号)内容 与2019年2月南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房专项整治实施办法》(宛政〔2019〕4号)内的重要条款严重不符,甚至完全背离(宛政〔2019〕4号文)的内容精神。 ①依据宛政〔2019〕4号文第四章第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售房源一律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台账,由市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回购协议”,滨河园丁苑四期的房源在2018年就售罄了,属于已售房源,所以不应签订回购协议。回购操作办法将宛政〔2019〕4号中的“未售房源”篡改为“在建未竣工楼栋”和“未开工楼栋”,难道不知道南阳市的经济适用房“未建先售”的比比皆是吗? ②依据宛政〔2019〕4号文第五章第十五条:“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承购人,自愿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收购,不能收购的:2015年10月27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35%补缴差价款。”该条款明确了已售经适房退出机制要么是自愿退出,要么是补缴差价款经转商,而不是被政府以在建未竣工为由强制回购。 ③宛政〔2019〕4号文明确规定未售房源政府才可回购,而(宛保安居〔2020〕1号)文却以楼栋是否出地面为判定是否回购的标准,怎能完全违背南阳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的精神呢? ④纵然2018年开发商无预售证违规销售,纵然2018年不知法的老百姓无认购证违规购买,但是这些现象在宛政〔2019〕4号文出台之前的南阳是普遍存在的,这就是宛政〔2019〕4号文出台的意义和价值,我坚决拥护并支持宛政〔2019〕4号文的内容精神。今天很多购买者愿意根据(宛政〔2019〕4号文)的规定补缴35%的差价款来经转商,但是宛保安居〔2020〕1号文公然违背南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精神,居然要强制回购,南阳周边的房价已经从2018年4000多涨到了现在10000多,难道不知法的老百姓就活该接受这种变相损失吗?难道因为老百姓在买房时的不知法就活该放着2018年4000多的房子不买,而去买现在的10000多的房子吗?我愿意根据宛政〔2019〕4号文的规定补缴35%的差价款来经转商,为什么就不行呢? 跪求领导做主!
您好,业主反应问题已收集并进行了核实,根据南阳宛保安居【2020】1号文要求,项目三期也在回购范围内,但是针对园丁苑三期五证齐全的特殊情况,区、街道办、保障办已向巡察组汇报,目前没有回复,需要业主耐心等待,如有问题随时可以到区保障办及街道办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