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河园丁苑四期2018年交钱16万现要被回购[编号:715459]

  王宝强 留言    2020-07-09 05:54:08

  领导好!我是南阳市滨河园丁苑四期(12、13、15号楼)的一名购房者,已于2018年5月交16万到开发商手中,并签订购房协议,开工后根据宛政〔2019〕4号文精神停工补办手续,从开工修桥、挖基坑至今已两年。至今已经办理两证,正在办理第三个证件,今日却以未开工的名义回购。明明早已开工,怎么成了未开工呢? 确实2018年开发商无预售证销售,确实2018年不知法的老百姓无认购证购买,但是这些现象在宛政〔2019〕4号文出台之前的南阳是普遍存在的,就是为了彻底解决南阳市经济适用房中的诸多乱象,英明睿智的南阳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2月出台了《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房专项整治实施办法》(宛政〔2019〕4号),宛政〔2019〕4号文是南阳市经济适用房处置的纲领性文件,是极具意义和价值的,我们坚决拥护并落实宛政〔2019〕4号文的内容精神。 ①依据宛政〔2019〕4号文第四章第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售房源一律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台账,由市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回购协议”,滨河园丁苑四期的房源在2018年就售罄了,属于已售房源,所以不应签订回购协议。 ②依据宛政〔2019〕4号文第五章第十五条:“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承购人,自愿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收购,不能收购的:2015年10月27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35%补缴差价款。”该条款明确了已售经适房退出机制要么是自愿退出,要么是补缴差价款经转商,而不是被强制回购。 ③.依据宛政〔2019〕4号文第十八条:项目开发单位须保障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机变相涨价或强制退房引起不稳定因素。该条款明确了不让开发单位强制退房引起不稳定因素,但本意也绝不是说其他部门可以强制退房引起不稳定因素。 ④《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操作办法》上写的很清楚,依据宛政〔2019〕4号文的精神进行,把滨河园丁苑四期(12、13、15号楼)划入回购范围是不是搞错了?       如果真的回购了,很多人将无房可居,目前在南阳市房价疯涨的情况下,我们已无力再买房,只能租房度日,望领导体谅我们底层老百姓的不容易,把滨河园丁苑四期定性为不需要回购的范围,我们根据宛政〔2019〕4号文的规定补缴35%的差价款来经转商,我们在此跪谢领导!

  已回复
市住建局回复:
  

您好,业主反应问题已收集并进行了核实,根据南阳宛保安居【2020】1号文要求,项目三期也在回购范围内,但是针对园丁苑三期五证齐全的特殊情况,区、街道办、保障办已向巡察组汇报,目前没有回复,需要业主耐心等待,如有问题随时可以到区保障办及街道办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