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住卧龙区车站路名门国际,住建局对本人编号为735118回复存在疑问。住建局根据《加快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宛建物管【2023】16号文件第四条,住宅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应当满足“统一防火区集中布置充电设施等条件,目前该小区地库无法满足此条件。对于此回复,本人认真研究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首先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要求,南阳市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宛建物管【2023】16号)文件本身就违反了此技术标准的要求。原因如下: 第6.1消防 6.1.5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上是对新建车库配建充电设施的要求。 6.1.6 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 6.1.5 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以上是对既有建筑所做的指示。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末尾中“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2条用词解释: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根据本条用词标准解释,新建车库用了“应”,表示严格,意思是新建车库严格要求按照6.1.5执行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 第3条用词解释: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根据本条用词标准解释,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用了“宜”,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意思是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并不是严格、必须这样做。 针对冠华名门国际小区符合消防要求中的第6.1.6既有建筑内安装充电设施,如果开发商和物业愿意整改,他们首先应该按照6.1.5要求整改,如果他们不愿意按要求对既有车库整改,那业主在车位安装充电桩是被允许的。 不知是六部门未仔细详读文件拍脑袋就制定了《加快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宛建物管【2023】16号文件,还是故意层层加码,为难老百姓。请给与解释。
您好!关于您对住建局回复以及相关文件存在疑问一事,我们物业科十分重视,现做出如下解释说明:
首先,《加快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宛建物管【2023】16号文件的制定,初衷是为了在保障小区整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制定过程中,各部门确实参考了包括《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 - 2018等诸多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 其次对于您提到的文件中第四条与《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 - 2018存在差异的问题,我们了解到,宛建物管【2023】16号文件强调住宅小区内安装充电桩要满足“统一防火区集中布置充电设施等条件”,是综合考虑了我市既有住宅小区的整体消防安全状况、管理难度以及过往相关事故案例等多方面因素。虽然从标准用词来看,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是“宜”符合相关规定,但我市部分既有小区情况较为复杂,若不从严要求,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就冠华名门国际小区而言,对于目前地库无法满足安装充电桩相关条件的情况,一方面,物业和开发商也在积极评估整改的可能性与成本等因素;另一方面,市里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相关方案和办法,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将有效解决您所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