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城物业在房屋未达交付条件下提前收费[编号:737421]

  业主 留言    2025-04-07 15:19:25

  去年12月中信国安城北院5/6/7/8/9/42/43/44楼栋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情况下强行交房,小区物业即开始收取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购房合同》第九条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综上,上述楼栋在未达交付条件情况下,小区物业未进行验收即承接上述楼栋物业管理业务,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行为明显违规。

  已回复
市住建局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调阅业主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从出卖人书面通知中表明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的第二天起,视为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如买受人未在本合同约定交付日办理交付手续的,将依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开始承担包括物业服务费在内的全部相关费用及责任”;建议您进一步与物业企业沟通协商,若协商不一致,应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如有其他问题请拨打宛城区物业科电话:63771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