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有权让物业公司公开公共收益[编号:738225]

  赵博 留言    2025-06-17 20:35:32

  1、小区物业将小区地上停车位出租、收取地下车库车位管理费、出租公共用房等项目的收益是否为小区公共收益?这些公共收益是否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没有权利查询这些收益使用情况?物业是否有义务公开这些收益每笔开支细节? 2、业主有没有权利查询物业上岗人员资质证件(比如安保人员证书、电工证等相关专业技术证书)? 3、业主有没有权利查询开发商交房时自带的物业公司入驻合法手续(是否有完善的公开招标文件) 4、物业代收的相关有线电视费用、暖气初装费等,仅提供的收据而不是发票,是不是违规行为? 5、房子交房之后一直未装修入住,保持原交房毛坯状态。建筑窗户漏水问题,物业是否应该处理漏水问题?

  已回复
市住建局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具体回复如下:1.收益性质:小区地上停车位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其出租收益属于公共收益;地下车库车位若属业主共有,车位管理费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若属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产权车位,车位管理费通常为物业营业收入;出租公共用房收益属公共收益。 业主权利:这些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查询收益使用情况。 物业义务:物业有义务公开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收益的每笔开支细节,虽无明确法律规定要求逐笔公开,但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要求物业说明具体情况。2.业主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物业人员的资质情况。虽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业主可直接查询物业上岗人员资质证件,但从保障小区服务质量和业主权益角度,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要求物业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明,以确保服务符合要求。 3.业主有权利查询开发商交房时自带物业公司入驻的合法手续。业主作为小区的所有权人,对涉及小区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有知情权。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索取相关招标文件等资料,以了解物业公司入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物业代收有线电视费用、暖气初装费等仅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是违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收款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按实际收款主动开具相应发票。5.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窗户漏水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物业有义务协助业主联系开发商处理。若房屋已过保修期,公共部位的窗户漏水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物业负责组织实施;业主专有部分的窗户漏水,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但物业可应业主要求提供有偿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