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解除订房协议,返还申请人订房款本金423712元。 二、请求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日万分之一)至清偿日,计算至2025年7月1日,违约金为43938.93元。 三、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吊销住建局核发的相关证件。 详细申请见附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刻联合宛城区住建部门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关于延期交房问题,您于2020年与南阳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截至2025年3月4日,该项目仍未完成交付,该公司存在逾期交房事实,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按期交付的规定。2025年4月23日,我局曾组织双方协调,但开发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至今未退款。目前,该公司未履行退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您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违约金的诉求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建议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违约金。针对该公司逾期交房、拒不整改的行为,我局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其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视情节采取约谈、限期整改、信用惩戒等措施。关于吊销证件的请求,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我局将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快施工进度,妥善解决购房人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