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市民张嘉明,身份证号411329201009220032,联系电话13598215757。现就公交车辆安全管理问题,正式提出投诉。 一、事件经过 2026年9月24日13:30左右,我乘坐由南阳市公交集团第二运营公司负责的9路公交车,从“老农校对面”站牌上车,在“工业路与七一路”站下车。下车后发现手机遗失,随即联系公交公司,对方承诺找到后会联系我。 因未获有效反馈,我于9月25日18:50向南阳市公安局报警。民警指示需先查看车载监控视频再作处理。9月26日上午8:30,我前往南阳市公交集团第二运营公司,值班人员检查后告知该车远程车载监控设备损坏。随后调取的监控硬盘也无法读取,数据显示自2024年10月后监控已未正常使用。因无法通过监控确认手机去向,警方无法立案,导致我价值3050元的红米K90手机及内部资料损失无法挽回。 二、投诉理由 本次事件中,涉事车辆监控设备长期损坏,属于设施设备维护严重不到位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我无法追查财物损失,也反映出公交运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 。 2. 未落实地方政府要求: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3〕23号)明确要求“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载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100%” 。涉事车辆监控自2024年10月起损坏,显然未落实该要求,且未及时修复,存在管理失职。 3.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丢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未能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导致无法提供关键证据,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我的诉求 3. 要求公交公司对我因监控损坏导致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手机款3050元及手机内存资料损失费1000元,合计4050元。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张嘉明 日期:2026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1359821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