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人:杨丰飞,南阳市淅川县寺湾镇杜家河村二组村民,联系电话17090319259。 举报投诉事项: 请对《南阳市水利局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宛水政〔2021〕1号)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清理废止,责令淅川水利局撤销超越权限颁发的取水许可。 事实和理由: 一、《南阳市水利局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宛水政〔2021〕1号)属于应当予以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淅川县水利局根据该文件向淅川县淇汇水电有限公司作出的准予延续取水许可 (淅水许准【2024】65号),属于超越审批权限,属于无效行政许可。请南阳市水利局对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清理废止,责令淅川水利局撤销上述取水许可。 二、2021年修订的《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0立方米)的;(二)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0立方米)的;(四)取用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至3000立方米的;(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取水的;(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南阳市水利局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宛水政〔2021〕1号)关于下放小水电项目取水许可审批事项规定,明显与上述规章规定的权限相抵触,且规章并无关于“小水电项目”的表述, “小水电项目”属于“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0立方米)的”情形。南阳市水利局上述文件所引用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4号)关于下放取水许可部分省级审批权限规定,已经被2021年修订的《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所吸收和采纳。河南南阳市水利局上述文件属于旧的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属于新修订的规章,因此南阳市水利局上述文件属于应当予以清理废止的文件。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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