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方海岑,男、中共党员,现年75岁。
身份证号:412924194204281614
住址: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蔡庄村小方庄175号。
电话;15565777530
反映请求:要求镇平县商业局补发我54年工资和下放补助费
事实与理由:
???? 我于1958年8月参加工作,在镇平县二育肥厂上班。1960年6月转为镇平县财贸干部,并按省委520号文件我被分配到镇平县侯集银行营业所工作,后被分配到镇平县二副食工作。1960年11月抽调镇平县委组织部工作。
1960年,我舅任喜安时任二育厂党委书记,在“拔钉子”政治运动中遭人陷害,被视为“典型敌人”被逮捕入狱。我和二育厂工人任喜平、甄秀勤、李书兰、王富兰、刘子瑞、刘怀勋七人受到株连,被划为“铜墙铁壁”的内线人,批斗后遣送回乡。1961年2月组织部吴良珍通知我回家劳动管制。1961年8月我舅任喜安得到平反并提升一级。我们七人没得到平反,也没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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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以后,为落实政策,我们七人多次向县、地、省多次申诉。1983年11月17日镇平县信访办和商业局的结论是:
1.根据省委(80)37号文件规定,对任喜平等人不予收回。
2.补发任喜平等人自被遣送回乡至甄别后作下放期间的工资及下放补助费。
3.六二年甄别时没有给任喜平等宣布,现在到他们所在的大队、生产队给以宣布平反。
? 按照该结论,我自1960年底被遣送回乡至1984年元月被“平反”。1984年1月25日镇平县百货公司给我补发1961年1月至1962年的11月甄别前的工资,没有下放补助费。还有1962年11月至今,甄别年后的54年工资和下放补助费仍没有给我补发。
???综上所述,三十多年来,我无数次奔走各相关部门,多次到镇平县商业局、信访局反映情况,答复是按照《信访条例》不予受理,让我到法制局进行行政复议。法制局不予受理,也不下达不予受理相关手续。我请求市委市政府领导调查核实,按政策补发我54年的工资和下放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我相信党和政府,不会让我一个中共党员含冤一辈子。我也将会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奔走终生。
?????????????????????????????????????????????????????申诉人:方海岑
????????????????????????????????????????????????????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