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城镇退伍军人的诉求[编号:712181]

   留言    2019-07-16 11:58:00

  尊敬的张书记:您好!知道给您写这份诉求或许您在百忙之中难以过目,但我还是抱着试试心态!有希望就要争取嘛。我叫尹鑫,现年37岁,系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身份证号:411302198203080518。通信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宛城路4号。原籍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宛城路4号。我于1997年12月—2000年12月服役属于城镇户口,退伍后理应属于政府安置范畴内。可是,由于当年南阳市外贸局对我的工作不依法落实,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我待岗至今。中途2001年上半年找过南阳市外贸局(现南阳市商务局)询问工作事议,工作人员一直推诿。迫于生计使我选择了打工生涯。)2017年我已离婚独居,无住房,打临工生活度日。南阳市商务局明确表态我的问题属于原南阳市外贸局历史遗留问题。然后找到南阳市退伍安置办,安置办说已经安排下去。在南阳市商务局(原南阳市外贸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9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有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受单位必须妥善安排,现特向政府申请以下:(一)请依法对我的工作进行重新安置或者本人愿意书面申请的情况下进行货币安置。(二)请求补发从2000年12月退伍至今的不低当地城市生活水平的生活补贴。(三)请求无缝对接2000年12月退伍至今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诉求人:尹鑫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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